执行行为异议被上级法院发回重新审查,原法院再次裁定后,当事人又申请复议。此时不能只因仍有争议便不断在两级法院之间循环。《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三条对复议处理方式和再次发回作了限制,需看清这是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而不是普通民事二审或刑事上诉。
第一次发回的理由决定原法院应补什么
第二十三条规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撤销异议裁定,发回重新审查,也可以查清事实后作相应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程序违法的,应撤销并发回。把本应按案外人标的异议处理的争议错按执行行为异议处理,也有重新作出裁定的安排。
应将首次复议裁定列明的问题,与重新审查的材料、听证和裁定理由逐项对照。遗漏的是哪项请求、欠缺哪项事实、程序错在何处,都应明确,不能只以自己再次败诉证明原法院未纠正,也不能认为补开一次听证便已经解决全部问题。
再次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第二十三条明确,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这项限制要求上级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并不意味着必须支持提出复议的一方。
本条没有把再次发回限制只写成同一项事实问题不能再发回。适用时应核之前是否确为该执行异议案件被发回重新审查,本次是否针对重新审查后裁定申请复议。不能把此前普通诉讼发回,或者其他执行案件中的裁定,直接算作本次程序已经用过一次。
重审合议庭与原执行实施人员也要核对
第十一条规定,指令重新审查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核查审判组织时,可对照原裁定、重审通知和合议庭成员信息,指出具体重合与程序问题。
另组审查人员不等于排除原执行卷宗,也不意味着此前依法取得的材料全部失效。应把人员组成问题与证据是否充分分别提出,不以对承办人员的个人评价代替法定回避、审查组织或事实证据上的异议。
复议请求要落到法院现在能够作出的处理
材料可包括历次异议申请、原裁定、首次复议发回裁定、重新审查裁定及送达凭证。请求中写明尚未查清的具体事实、遗漏处理内容或法律适用错误,并说明已属发回后再次复议的节点,依法请求上级作相应裁定。
第二十三条还区分维持、撤销、变更等结果,并规定在相应条件下同时撤销或变更被原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不能只要求抽象纠错,却不说明哪一项执行措施仍需处理。次数限制防止程序反复,真正决定结果的仍是本案事实、证据和适用规则;不得再次发回不等于查封自动解除、债务消失或当然获得赔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二十三条(2020修正):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266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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