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写着期满只付一元留购,出租人后来要求再按设备二手市场价付款,承租企业应先核清全部租金义务和留购条款。石柱企业不能只拿出一元约定就忽略欠租,也不能因为设备还有价值就接受对方随意改价。
一、象征性价款有专门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履行约定租金义务后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这是融资租赁期满归属的规则,不是普通租赁中所有长期使用者都会取得设备。
应查合同实质、具体条款和对应租赁物,确认所谓一元是期满留购价、登记手续费,还是某项完全不同的费用。宣传页写低价拥有,与最终合法合同约定不必然一致,需要保存完整签约材料。
二、履行租金义务是重要前提
该条没有规定只要日期到了,不管租金付没付设备都归承租人。应核对租金表、实际付款、有效减免或展期、保证金抵扣及争议余额。某笔钱已付给供货商,是否算对出租人履行租金,不能未经依据自行确定。
出租人主张尚欠租金,也应列出具体期间和计算,不能临时把从未约定的高额服务费加入欠租,借此永久阻止归属落实。无争议与争议项目分开,才能判断履行条件是否具备。
三、剩余价值不能任意取代有效约定
设备期满还可使用,不自然使出租人取得重新按市场价收取的权利;融资租金原本可能包含购买成本和合理利润。但若双方另有真实有效约定、条款性质不同或交易基础存在效力问题,则需依法具体分析。
应防止把第七百五十九条用于虚构租赁物、无效融资或不属于同一台机器的情况。合同无效后的设备归属有另外规则,不能在两个互相矛盾的前提下同时要求低价留购和全部租金返还。
四、交接和对外公示还要对应财产类型
付清后可以依法要求必要结清、权利移交和手续协助,保存设备编号、现状及原权属资料。登记所有权或其他公示如何更新,应根据财产种类、既有登记和有效规定办理,不把一句合同归你当作已清除了全部第三人负担。
设备存在查封、抵押争议或第三人权利主张时,应依法核实和提出适当请求,不自行拆除封条、伪造过户或转卖规避程序。内部归属与对外权利保护需要衔接。
五、争议应落实到确认与协助事项
可要求对方说明拒绝移交的具体依据,附已付租金清单和条款原文,明确请求确认归属、出具材料、配合手续或其他合法履行。主张损失还应证明实际发生及因果关系。最终要核清的是约定是否适用、租金是否履行、还缺何项合法步骤,而非简单争论一台旧机器究竟值多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