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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迟迟不领取专用模具,承揽人能否另收保管费用?

专用模具制作完成,定作人迟迟不领取,工厂占着库位,是否可以另算每天保管费?承揽人保管工作成果负有相应义务,但有成本不等于可以事后单方制定任意价格。应核对完成与受领条件、迟延原因和额外支出。

先确认成果是否已经适当提供

模具是否按约完成、检验条件是否满足、交付时间地点是否明确,会影响定作人是否迟延受领。存在真实质量问题,不能只凭厂家通知完工就认定对方无故不取;对方不提供必要验收或取货配合,也不能让成果无限期没有处理。

保存完成通知、检验资料、现场状态、提货安排及对方回复。模具编号、配件和试模记录要与合同对应,不把客户尚未订购的备用件混进所谓应取成果。交付前仍应合理保管,不能为催取故意露天堆放致损。

有保管条款先审查真实约定

合同明确迟延受领后的费用、起算和合理标准,应依法审查适用。只有工厂内部收费表、未向客户有效约定或通知,不当然构成合同价格。格式条款涉及重大利害,应依法履行相应义务,不能等客户来取货时才拿出新的高额标准。

没有约定的,应依法判断迟延受领造成的额外必要费用等请求,说明真实增加部分,而非把原已含在承揽价的正常存放重复计算。仓库空置价值、人员人工是否确有增加,也需证据,不仅按自己希望的利润定价。

付款争议、留置与提存分别处理

定作人未依法履行报酬等义务,承揽人是否可以留置工作成果,应结合合同和法律规定;有权留置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加收费用或自行出售。对方已按约付款、只是受领困难时,更不能套用欠款留置,阻止其合理提货后再继续计费。

确有法定提存条件时,可依法评估适当方式;专用模具的性质、价值、保管和变卖程序都要核查。不能只发一句逾期视为放弃,便把他人的模具当废铁处理。处置所得、费用与剩余款亦应如实结算。

给出可执行的提货通知

石柱加工企业可说明现有成果、可查验地点、合理领取期限、联系人及拟主张费用依据,提供实际取货机会。客户要求异地交付、改造或长期暂存,可另行协商,不把新的服务默认为原承揽价已全部涵盖。

争议解决时,将原承揽报酬、合法保管增费、损失与已收款分开。律师评估应核实是谁造成迟延、哪些费用真正增加,帮助形成取货与结算方案,而不是让模具成为双方无限计费或逃避付款的筹码。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