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共同拥有一项专利,没有约定怎样行使时,其中一人并非所有使用都必须等另一人签字;也不是任何交易都可以自己决定。专利法第十四条允许在无约定时单独实施或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同时对使用费分配和其他权利行使设置边界。
先确认共有的是申请权还是已授权专利权
合作研发、共同申请、个人共同持有和单位内部发明人署名,不是同一关系。发明人名单出现两人,不等于这两人就是共同专利权人;公司登记为专利权人时,员工不能凭自己参与研发直接以共有人身份对外许可。
应核官方申请或授权、权利人变化、合作合同和共有协议。第十四条首先尊重对权利行使的真实约定,不能只看到共有状态,就跳过双方已经同意的使用、审批和收益安排。
没有约定时,单独实施与普通许可有法定空间
共有人可以自己依法实施,也可以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别人实施。不能由一方没有正当依据地宣布另一方一概不得使用,但具体行为仍须符合其他法律、行政和合同要求,不因共有专利就获得经营所有产品的许可。
普通许可不排除其他有权主体实施,和独占、排他安排不同。许可合同如果实质承诺只有某一家可以用、其他共有人也不得实施,不能只把标题写普通许可,就当然落入单独行使的范围。
收到许可费,不意味着可以独自留下
法律要求,许可他人实施收取的使用费,应在共有人之间分配。具体份额、成本和结算方式,先看合法约定及实际法律关系,不能未经依据把共有理解为每一笔收入都归经办人,也不能一概凭人数随意决定所有费用和利润。
共有人可保留许可对象、范围、期限、费用和实际支付,依相应义务提供必要信息。不能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隐藏与共同权利收益直接相关的全部事项;查阅也应限于必要范围,依法保护客户和技术资料。
超出这两类的处分,应核全体同意
第十四条规定,除其前款所列情形外,行使共有申请权或专利权应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转让、设定涉及权利处分的安排以及其他超出普通许可的行为,应按真实内容核查,不由一人先收钱再迫使其他人补签。
石柱企业参与异地共同研发时,可在合作初期写明使用方式、对外许可权限、收益账和退出安排。发生争议,先区分权利人身份、是否已有约定以及这次到底做了什么动作,避免把共享技术的便利,变成一方无限制独占收益或另一方全面阻止合法实施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