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联系律所时,只提供姓名和对方公司名称做利益冲突核查,还没签代理合同,后来收到收费通知,是否应付?冲突筛查、已经约定的单次咨询和完整代理委托不能混同。石柱当事人应核对双方实际上同意开展什么工作,不因发送过姓名就认定全部付费代理已经成立。
初步资料用于决定能否接受委托
现行律师法第二十六条要求律所建立利益冲突审查等制度,第四十二条对同案双方代理及相关利益冲突作出规定。核查姓名和主体关系可以帮助识别是否可接受,但核查本身不必然说明已接受全案,更不表示已承诺任何处理结果。
当事人应如实提供必要主体与关联信息,材料不足可以补充,避免先隐去对方身份,等律所开始工作才暴露真实冲突。初步提交宜限于必要范围,不为抢占可选律所而向多处倾倒无关隐私。是否构成实质冲突,还须依法依规核查,不是只收过一个名字就能排除所有其他委托。
单项付费服务是否另已明确
有的人只做冲突核查,有的人同时已经同意付费咨询、审阅一份文件或出具特定意见。后者应核对工作内容、费用、接受与履行,不因尚未签全案代理合同就当然否认所有可能已经形成的合法单项服务。反过来,律所也不能仅凭工作人员记了一次名字就单方解释成客户接受任意价格。
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由律所统一接受委托、签书面合同、按规定收费并入账。正式开展工作前应把事项、成果、收费和第三方费用确认清楚,不向个人私付所谓锁定律师费。管理规范和民事关系判断各有作用,不能用没有纸质文本简单概括一切,也不应借口头沟通规避应履行的规范。
尚未合作,资料也不能任意使用
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涉及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应保密信息;律师法第四十一条也规定相应执业保密义务。最终未委托,不表示前期资料可随意泄露或不正当利用。实际保护范围需依信息性质、取得情形和法律规则判断,不把一般公开姓名当作客户所有商业秘密都已提交。
如律所因冲突不能接受,可询问已交材料如何依法退还或保管、哪些事项没有开展。不能要求对方出具绝不接触任何相对人事务的无限承诺,也不应通过提交虚假主体信息制造阻碍。必要资料管理与正式代理权应分别核对。
收到费用争议时还原交流经过
保存预约说明、费用提示、确认、实际交付和付款,列明仅核身份、已做咨询与尚未启动代理的不同部分。要求收费方说明依据、成果和金额,不在不了解内容时补签回溯扩大委托的空白文件。
双方可以对已明确完成的真实服务依法结算,对未同意或未开展部分具体协商。是否应付由真实约定、履行和适用规范决定,不套统一免费或统一收费结论。清楚说明第一次接触做什么、何时进入有偿工作,能减少把初步筛查误当全案代理的争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