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已经列好财产和债务,认为方案公平,是否可以不经确认就按表分配?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和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要求清算方案经相应主体确认。方案由清算组起草,不等于清算组因此可以自己代替确认机关;但未经确认的具体责任,也不能一律概括成对外每份交易合同都当然无效。
自行清算与法院组织清算分别找确认主体
依解释第十五条,公司自行清算,方案应报股东会决议确认;法院组织清算,方案应报法院确认。先查当前清算的产生依据、法院文书及成员权限,不因清算组中有股东、律师或会计人员,就改变应向谁报批。
确认的对象是清算方案,不能用一份同意聘请清算人员的决议、债权人签收申报通知,或者成员在财产清单上签字来替代。材料名称并非唯一判断,但其内容应确实对应资产债务处理和清算分配安排,并符合法定程序。
未经确认不得执行,不是写好方案即可分财产
第十五条明确,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不能先按方案把设备交给某股东、将剩余款项转出,再准备以后补一份确认文件。执行过程中涉及的真实交易、资金去向和受领人,应完整保留。
同时要辨明争议行为是否确为执行未经确认的方案。清算期间依法保管财产、清理债权或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事项,各有职权和条件,不能将任何日常管理都一律称为未经确认分配。对外合同的效力还须依合同、权限及相关法律分别判断,本条不是所有合同自动无效的统一依据。
方案已经确认,也不能跳过法定清偿顺序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要求依法处理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法定补偿、税款和公司债务后,才分配剩余财产。获得确认不是隐瞒债务或优先退还股东本金的许可,清算中出现新的真实债权和财产变化,也需依法处理。
股东之间全都同意,不能替代本应作出的法院确认,更不能处分债权人合法权益。对自己也是公司债权人的股东,应核真实债权和清偿依据,不凭股东身份将借款清偿、出资返还和剩余分配混记为一笔。
损失责任要对应未经确认执行的具体行为
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执行未经确认的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董事等利害关系人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赔偿的,法院依法支持。提出请求仍需说明执行行为、损失及其联系,不能只发现手续缺失便要求成员个人承担全部公司欠款。
可整理方案各版本、报送和确认记录、实际财产处分及付款、受领和返还情况,逐项说明哪些处理造成何种损害。对尚未执行的方案,应依法推动确认和必要调整;对已经发生的损失,另据证据选择相应请求。把方案形成、法定确认和实际执行三个阶段分清,才能避免以内部工作便利代替公司与外部债权人的程序保障。
依据: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三十六、二百三十八条;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2020修正):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263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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