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冻结裁定已经送到公司登记机关,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尚未公示,冻结究竟从哪一刻生效?不能把裁定作出、送达登记机关、通知公司与公示当作同一个日期。最高法强制执行股权规定第六条明确,相关冻结自在公示系统公示时发生法律效力,多个法院冻结同一股权时,以先办理公示者为在先冻结。
先确认适用的是这类股权冻结
本规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和相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但排除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不同证券登记、交易制度的资产,不能仅因也叫股份就直接沿用第六条。
还要核被冻结的是哪家公司、哪位股东的多少股权。冻结股东投资权益,与执行公司自己的账户不同。公司收到通知后,也不能把股东债务当作公司全体经营财产均被查封的依据。
公示节点决定本条冻结效力
法院应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在公示系统公示。这两份文书与公示结果应当相互对应,不能只拿裁定落款日期推定已经对外发生冻结效力。
当事人可核对完整文书、送达与公示记录,记录所对应股权、比例、时间及状态。页面当前没有显示,与从未办理过公示也不必然相同;信息缺漏、变更或系统显示有疑问时,应向有权机关依法核实,不能凭一张截屏自行宣布冻结无效。
多个法院之间,不能只比较谁先盖章
第六条对多个法院冻结同一股权,采用公示系统先办理公示者在先的规则。一个法院先作出裁定、另一法院先完成公示,不能仅因第一份文书落款早,就直接把其写成在先冻结。
应向执行法院提交能够核查的记录,请其依法处理顺位和相互衔接。冻结顺位又不等于所有债权最终实体受偿顺序,存在担保物权等其他权利时,仍需另审依据,不能把先公示解释为永远排除其他合法优先权。
发现未公示,应请求补核而非抢先处分
法院还应及时向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送达裁定,并书面通知公司冻结情况。公司已收到通知而公示情况不明时,适当的动作是核对并反馈,不是自行把相关股权转到另一人名下测试能否登记。
第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就被冻结股权实施转让、出质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具体交易效力、权属及救济还应结合事实审查。材料可按裁定、登记机关收件、公示、公司通知和争议处分五个节点排列,把真正影响本条生效的事实交给法院核验,避免用不同日期之间的空隙策划规避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六、七条: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3792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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