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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企业破产后汇票仍被付款或承兑,付款人的请求应向谁申报

出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票据付款人仍依真实票据关系付款或者承兑,随后要解决的是其因此产生的请求如何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是票据出票人,被裁定适用该法程序,而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可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这与持票人因付款方破产而提前追索,是不同方向的问题。

先从票据上找准三个位置

出票人、付款人和持票人可能是三个主体。某企业是基础合同买方,并不当然就是票面付款人;负责融资服务的银行,也不能仅凭资金经过其账户就被认定为该条的付款人。

应保存票据或电子票据完整记录,核出票、承兑、背书、付款主体及权利流转,再与法院受理文书、管理人公告核对。破产企业究竟以何种票据身份参与,决定能否从第五十五条出发,不能把同一集团其他公司的破产直接算到出票人名下。

有申报入口仍要证明请求基础

该条不是见到一张付款流水就当然确认对出票人的全额债权。需要说明付款或承兑的法律关系、时间、金额、资金来源,以及相应请求从何形成。出票人已经提供票款、还款账户已有资金或者此前已经清偿的,应如实核算,不能忽略自有资金与他人财产的区别。

付款与承兑是法条分别列出的行为。以承兑形成的请求申报时,应如实说明票据是否已经到期、是否实际兑付及后续状态,不应为了让材料显得完整,把尚未付款写成已付款。管理人仍会审查债权存在、数额和有无相应抗辩。

票据链和基础交易分开呈现

同一笔工程款或者货款可能同时有合同结算和票据凭证。付款人申报自己的请求,与供应商申报原合同债权,需要说明对应关系及已经取得的支付,避免票据被兑现后原持票人仍按未收款金额重复计算。

如果票据存在伪造、无权签章、权利取得或者实际兑付争议,应明确列为待核事项并提交原始记录。第五十五条没有为有争议票据预先确认真实性,也不能替代票据法对各主体责任的独立审查。

不把申报等同于自行扣取

允许申报,并不意味着付款人可以无视管理人接管,自行扣划破产企业其他账户或者处置其担保物。拟抵销、主张特定财产担保或追究保证人的,还需分别核法定条件和具体文书,不能将不同权利合并成一笔已获全额保障的款项。

向管理人提交票据记录、付款或承兑凭证、合同和授信资料、破产节点及余额计算,说明有无其他主体已清偿。此后发生兑付、退款或者其他受偿,也要及时补充,维持各程序中的真实余额。

行动目标是确认真实债权并跟进分配

依公告期限申报并保存提交记录,关注登记、债权表和核查结果;签收申报材料不等于法院已经确认。债权有争议的,应针对具体审查结果依法处理,不因票据仍在流转就放弃必要申报,也不因申报成功就保证足额回收。把票据身份、行为及资金结果核齐,才能避免找错对象和重复索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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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