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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申报漏交合同原件,管理人能否直接否定已提供的债权证据?

申报破产债权时找不到合同原件,不意味着债权自动消失;但扫描件也不因已经递交就必然被确认。石柱债权人应说明交易事实、资料来源和原件去向,尽量用独立证据补强,并把申报审核与后续争议程序分别跟进。

一、申报义务指向真实债权及证据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要求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法律并未把所有债权都限定为只有一份纸质原合同才能申报。买卖履行、借款交付、合法结算等事实,应根据法律关系与证据情况核实。

债权人不能只交一个欠款总额,让管理人自行寻找全部基础资料;管理人也应按职责审查,不宜把缺原件与债权根本不存在直接画等号。

二、把缺失原因具体说明

原件遗失、已提交其他法院、由对方或第三人持有,以及交易本来采用电子合同,情况不同。可说明最后保管、使用及查找经过,提供相关受理、保管或电子签署记录,不能为了补材料临时编造签署日期。

扫描件应保留完整页码、附件和来源文件;聊天转来的照片应说明提供人及传递经过。文字模糊或缺关键签章时,及时依法补正,而不是自行修图补章。

三、按要件补强而非机械堆材料

交货验收、付款、对账、债务人确认和生效裁判等,可以分别证明交易、履行及金额。合同记载与银行入账不符的,应解释实际性质,不能挑最大的数字申报。尚未到期、利息停止计算及已经收款,还要依破产规则调整。

只由申报人自己制作的账表通常不能代替全部外部证据。能够从电子签约平台、交易相对方或其他合法渠道核验的,应保存查验过程及所得资料,不登录他人账号取证。

四、回应补正并保存审核痕迹

要求管理人说明具体欠缺和争议点,按清单补交并保留收件。管理人说明暂缺原件需核实,与已经明确否认债权,也应区分。对于无法自行取得的材料,可提出线索及依法调取的具体需要。

不要因一次补正就放弃债权,也不把补正回执当成最终确认。金额或担保范围变化,应留下版本对照,避免重复申报或者遗漏自己已经撤回的项目。

五、对债权表有异议依法处理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五十八条规定登记审查、债权表核查及有关争议诉讼。对不予确认部分,应明确请求和依据,注意适用的程序要求及期限,不能只无限反复发邮件。管理人不是通过一份审核通知就替代全部法院裁判。

六、清单应能用于最终复核

石柱企业可以按成立、履行、到期、余额、担保、原件状态六项归集资料。证明充分的部分与仍待核部分分别列出,依法主张真实权利。补强的目标是还原交易,不是找更多带公章的文件来掩盖本来没有发生的债务。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