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进入清算,账上记有股东向公司借走的款项。其他股东提出,等分剩余财产时扣掉即可,不必追回。这种安排可能影响债权清理和其他债权人。石柱公司应先核实借款、清算顺序和可分配余额,不能用将来可能分红抵掉现在应回收的公司资产。
清算先要把公司的债权查清
公司法对清算财产、债权债务和清偿顺序有规定。股东欠公司的真实借款属于需要核实的债权,不因借款人也是剩余财产潜在领取人就自动归零。借款合同、付款、归还、利息及用途,应与会计记录对照;误记、已偿还或依法免除的,也应有证据。
股东曾说这笔以后从分配中扣,不等于公司已经有可以立即分配的剩余财产。公司清算可能发现亏损、或有债务和其他负担,不能在税费、职工和债权人等依法处理前,预先按注册资本或者旧报表推定每人应拿多少。
抵销要核实双方债务与履行条件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等抵销规则,需结合相互负有的债务、到期及其他法定条件适用。公司对股东的借款债权,与股东未来可能取得的剩余分配,不一定已经同时具备抵销基础。不能只凭两个数字相近就在清算表里自行冲掉。
依法可以达成结算安排的,还应说明其是否损害其他债权人、是否经过适当确认以及分配程序是否已经具备条件。清算中对股东优先照顾、以内部抵账方式隐匿应收,可能使公司的真实财产状况失真。股东以出资人身份提出要求,不是跳过清算规则的理由。
分配与归还已经发生的,仍要防止双重扣算
股东已经实际还款,清算组应保留收款和用途,不能后来又从其合法分配中重复扣同一笔;已依法抵销的,说明债务消灭范围,余款如何处理。若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应依法核对破产等程序要求,不以全体股东内部一致同意替代必须保护的外部利益。
清算方案可以列应收借款的处理方式和预计回收,但不能把尚未实现的款项同时算成已经到账和已分配。需要诉讼追收或采取其他合法措施的,应根据时效、证据和可回收性安排,不能让借款人参与决策后单方决定永远不用还。
清算底稿要保留完整对应
将应收借款表、债务清理、税费和职工款项、财产处置、最终剩余及分配分别记载。拟抵账时,注明各债权主体、金额、到期、依据及实际通知确认,不只写“相互结清”。有争议的借款也应说明,不用擅自销账掩盖问题。
债权人或股东核查时,应围绕清算方案和真实资金提出具体疑问;清算组则依法提供应说明的材料并保护必要信息。是否可以用分配额冲抵,应在合法清理和分配基础上判断,不能把清算结果尚未确定的预期利益当成已经可以自由使用的付款工具。
借款到期但股东暂时无法归还的,应记明催收和合法安排,不能将个人支付困难写成公司债权已经不存在。第三方已主张债权或清算存在争议时,向股东分配之前更应依法核实,保留足以查明资金去向的账户流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