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分立后名称或股东变化,海关信用等级是否继续,不能只问招牌是否熟悉。32号公告对存续企业,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变更为具体分流条件。
代码不变和代码变化分两条处理
分立、合并后的存续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变的继续适用原信用等级;代码变化的,按282号令重新认定。企业应核真实登记沿革及存续主体,不能因为管理层、地址或者员工没变,就让另一代码的新主体直接借用原AEO证书。
该规则解决海关信用管理衔接,不单独决定所有合同、税款、债务或许可怎样承继。反过来,民事上有合法债务承继,也不表示海关必须把信用等级原样登记给所有新主体。不同制度的材料可以相关,但法律效果不能互相替代。
把登记沿革与进出口记录对应
荣昌企业可准备分立合并决议、登记与代码变化、现存注册备案、原等级证书及实际业务承接记录,确认应继续原管理还是等待重新认定。交易相对方也应核官方公示,不能只收一张原公司证书就接受新公司对便利资格的承诺。
继续适用原等级也不是永久不受复核和失信调整。主体资料变化、现有标准和实际经营仍应按法定要求维护;历史交易单据应保留原主体信息,不为了表面统一而重写旧报关或付款记录。
依据:[海关282号令](https://www.mofcom.gov.cn/zcfb/zgdwjjmywg/art/2026/art_d69ba97af14347fcae4072292b54eb7e.html);[2026年第32号公告](https://www.mofcom.gov.cn/zcfb/zgdwjjmywg/art/2026/art_640c838b5f354efda7f3dc8820c6a86b.html),32号公告第十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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