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递交AEO申请后被稽查,不宜将九十日办结期限直接当成到期自动获认证,也不应把任何程序停顿都称作申请已经驳回。2026年海关282号令与配套32号公告分别规定了中止、恢复和终止。
触发事项有必须和可以之分
申请认证或者复核期间,涉嫌违反海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被刑事立案侦查的,海关中止认证或复核;被稽查、核查或者行政立案调查的,海关可以中止。不能只凭日常咨询电话认定已经触发,也不能把“可以”改成每次核查一律中止。
中止时间不计入认证时限,情形消除后继续开展。企业应保存相关通知、启动依据与消除材料,说明哪一段确实属于中止,不由中介用内部忙碌解释无限等待。中止认证期间,企业仍可以撤回申请;撤回导致终止,与等待恢复不是同一选择。
超九十日终止针对复核这一分支
公告规定复核期间中止超过九十日,海关终止复核;不能把该句套成所有首次认证中止满九十日都自动取消资格。认证工作本身原则自收到申请起九十日、特殊可延三十日,还要与依法不计入时间分开。
荣昌企业可交付申请或复核性质、各阶段文书、中止实际起止及现存信用状态表。程序中止不等于已有违法定论,也不让企业自行宣称已通过;是否可继续适用便利措施,另看真实决定与相应规定。
依据:[海关282号令](https://www.mofcom.gov.cn/zcfb/zgdwjjmywg/art/2026/art_d69ba97af14347fcae4072292b54eb7e.html);[2026年第32号公告](https://www.mofcom.gov.cn/zcfb/zgdwjjmywg/art/2026/art_640c838b5f354efda7f3dc8820c6a86b.html),20、23条及32号公告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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