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发现员工涉嫌利用职务便利侵害客户权益,已经报案,公安尚未立案。机构以还没有正式案件为由,准备等起诉或判决后再对监管报告,容易将刑事案件确认与案件风险事件两套安排混在一起。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第八、九、十九条,正是为不同阶段设置衔接。
报案尚未立案,仍可能进入风险事件管理
第八条所称案件,要求从业人员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侵害所在机构或客户权益,并已经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违规使用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营业场所等套取机构信用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符合该款条件的也按案件管理。它不是等到法院判有罪才开始统计。
第九条另列两类案件风险事件:机构已经就相关涉嫌行为报案但尚未立案;从业人员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但暂不能确定其违法犯罪是否与经营业务有关。未达到案件确认标准,不等于什么都不用报。反之,员工涉及一项普通民事纠纷,也不能不核这些条件便给其贴涉刑风险标签。
风险事件报告和续报,不是随意发送一条消息
第十九条规定,风险事件报告、续报的要求与案件一致,应按适用监管权限和真实机构层级落实。仅向公安递交材料、只在内部群通报或者让客户自己投诉,不能不加核对地视为已经完成监管报送。材料应说明已知事实、人员业务联系、报案与立案状态及尚待确认之处,不把疑似金额写成已经裁判确定的损失。
报送时依法保密,必要信息通过适当渠道提供;风险管理报告并非对外公布员工有罪的通告,也不能以核风险为由向无关客户散播个人资料。
后续要转报或撤销,不能让状态长期悬空
报送风险事件后,应及时核查并持续关注。符合案件定义的,及时报送案件报告;明确不符合的,及时撤销风险事件。涉案人员、机构、金额或罪名等出现重大变化,也应据真实进展处理相应续报,不让最初一张表成为永远不更新的状态。
已经撤销风险事件,不代表其中实际存在的违法违规一并免查;第十九条对此另有要求。荣昌机构可将最初线索、业务关联、报案回执、立案与监管报送、后续确认依据串成时间线,区分未立案、与业务关系待核、符合案件定义和已明确排除。这样既避免等判刑才启动管理,也避免把尚待核实的事项当成有罪事实传播。
依据:[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第八、九、十二、十七、十九、四十条](https://jrj.sh.gov.cn/YWTBZCCX166/20240909/43b7ef7053324639b54a9bc7005d4e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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