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取得较好的监管评级,营销团队准备把等级写在产品海报上,称这是主管机关对客户资金安全的保证。金规〔2025〕1号第二十四条不仅规定结果原则上仅供监管内部使用,还明确限制保险公司对外提供和披露,不能因为内容对公司有利就自行公开。
监管评级与市场上可查的信用报告不是同一种信息
保险监管评级,是监管机构对公司整体风险的全面评价,并用于分级分类监管。它不同于受托证券评级机构依法发布的信用报告,也不同于某产品风险等级或者销售人员给客户作的测评。不能因为另一种信用评级需要公开,就套用为本项结果可以营销。
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监管评级结果,不得出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或者其他考虑对外披露。只展示等级字样、不贴完整文件,仍可能是在披露结果;由代理人转发或者放到合作平台,也不能仅凭发布账号不是保险公司便当然规避。
有限监管共享,不是公司的宣传授权
必要时监管机构可用适当方式与有关政府部门共享,按对等原则向境外监管当局提供,并要求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公开。这里的提供主体、对象和目的有明确边界,不能从政府部门依法得到一份材料,推导任何销售渠道均可以公开传播。
公司内部还要正确传递信息。第十七条要求收到监管反馈后及时向董事会和高管报告,包括结果、主要风险问题及整改要求,并及时整改。限制外部披露不意味着可以连公司有职责的治理层也不报告,或只报好看的等级,隐藏同时收到的问题与整改。
评级较好也不等于产品被保证。监管结果用于判断公司风险和配置监管资源,不能替代具体保单保障范围、除外责任、期限及真实合同条件;较低检查频次等支持,也不是主管部门对今后永远无风险的承诺。
荣昌投保人可依法核具体保险机构和产品的可公开资料、正式条款及实际承诺,不必因营销人员不展示内部评级,就认定公司没有合规资格;若海报把内部评级当保证,应保存完整表述并向真实机构核实。
保险公司审查对外材料,可先区分允许公开的法定经营和产品信息、依法需内部报告的监管反馈,以及受限制的评级结果,保留审批和纠正记录。发现已不当披露应依法处理,不为撤回海报而删除原始记录,也不把撤回宣传等同所有既有客户争议自动解决。
依据:[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第三、十六、十七、二十三、二十四条](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10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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