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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综合评级得分较高,单项低于四十五分还能保留原等级吗

保险公司按内部汇总,多个评级要素得分较高,只有一项低于四十五分,是否仍可用加权总分维持较好监管等级?金规〔2025〕1号《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第六至八条,先计算综合得分,再核调整因素与复评审核;加权结果不是唯一、最终答案。

第七条把监管结果分为一至五级和S级,一至五的数值越大,风险越大、监管强度越强。第二、第三、第四级另有档次。业务人员不能按习惯把数字越大理解成越优秀,也不能只拿一张内部打分表就宣称已取得监管最终评级。

单项严重短板不由其他高分自动抵消

第八条规定,公司治理严重缺陷、偿付能力不足、严重数据造假掩盖风险、重大违规关联交易、较大流动性风险,或者任意单项评级要素得分在四十五分以下等情形,评级结果应为四级及以下。也就是说,不能只证明综合分够高,就忽略明确列出的风险调整要求。

这里单项要素得分与某个原始业务指标不是同一对象,四十五分以下也不能随意改成含四十五分。应核要素、评分及事实依据,不因为某条内部检查项目扣分,就未经完整规则认定整家公司已触发本项。

第五条对各要素权重设要求,监管机关可按类型设置差异化要素。公司不能为了避开低分,在自己表中临时降低该项权重或删除要素;报告数据存在问题,应依第十二条与监管机构核实修正,不能造一套更好看的新数据替代真实经营。

初评、复评和最终审核各有作用

监管程序还有复评与审核;结果不一致应书面记录并说明理由。公司应依法提供真实准确数据、解释具体问题,但不能把向工作人员口头争取,等同监管已经改定等级。年度评级后风险重大变化,亦可动态调整,不是一年内所有新风险都只能等待下一轮。

S级针对重组、被接管、市场退出等特定状态,经认定直接列入并不参加当年流程,不是可以用来避开普通评分、对外称更高等级的选项。

荣昌相关董事及管理人员可要求把要素数据、严重风险事实、调整依据、正式反馈与整改分别对应。法律核查可帮助识别规则和程序,具体评级由有权监管主体依法形成;不能承诺做一份报告就能维持某个等级,也不能将监管评级等同每一保险产品均有收益或偿付保证。

依据:[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第五至十八条,商务部官方转载全文](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10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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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