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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接受外部转来的举报,自己先报案就算自查发现案件吗

外部审计发现员工套取机构信用,机构随后主动向有权机关报案,是否就能把它记为自查发现案件?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区分线索来源与后续动作。主动处理仍属必要,但不能将外部已经发现的问题,仅因由本机构递交报案材料就改写为内部发现。本文针对该办法第二条范围内的受监管机构,不将一般公司或地方小贷自动归入。

先保留线索从哪里来的原始记录

第十一条所列内部途径包括日常经办、风险排查、业务检查、内审监督、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及本机构受理的投诉举报。还须主动发现线索、主动报案,并及时向案件管理部门或属地派出机构报送案件报告。不能仅符合其中一项,便宣布认定条件全部完成。

同条明确,外部转办投诉举报、外部审计、监管检查、舆情监测、外部巡视巡察等渠道发现的案件,不属于自查发现案件。客户直接向本机构反映,与主管部门已经转来的举报,不能只因最后都进入客服系统就被统一记成内部来源。应保留接收、转办、已有发现与实际处置,不覆盖原收件日期或删去外部报告。

谁写调查报告,不改变最初发现渠道

机构自己开展业务调查、收回款项或补充证据,并不自然改写案件线索来源。发现范围、相关人员及事实后来变化,应按真实情况续报;不能把一个外部已披露的同一案件拆成几份内部检查单,以取得自查标签。对确有不同独立线索的,也应说明关联与区别,交有权监管部门判断,而不是内部自行确认。

第二十二条要求调查提出自查发现认定意见和理由;第二十九条将最终是否属于自查发现的结论交监管机关。内部报告可以有意见,不能把自己盖章写成已获得监管认定。

认定之后,也不是所有责任自动免除

第二十六条允许对主动作为、发现案件的责任人员,结合其具体作用适当减轻内部问责;第三十二条对自查发现案件的行政处理,要求依据相关裁量原则,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内部问责与行政处罚不是同一项决定,更不替代刑事机关认定自首、立功或犯罪责任。

荣昌机构可形成线索来源、发现过程、主动报案与监管报送、认定意见、实际整改五项对应资料。及时处理外部线索仍有现实合规价值,不需要为得到一个自查称号改变事实;真正应争取的,是让有权机关准确看到机构及人员做了什么、起到什么作用。

依据:[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第十一、二十二、二十六、二十九、三十二条](https://jrj.sh.gov.cn/YWTBZCCX166/20240909/43b7ef7053324639b54a9bc7005d4e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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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