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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没有依法制作财产清单,后来损失数量说不清就只能由货主承担吗

财物被法院查封、扣押后发生毁损或灭失,申请国家赔偿时,权利人通常要说明到底损失了什么。如果法院当初没有依法制作财产清单,事后却要求申请人拿出本应由清单记载的全部信息,举证责任不能不加区分地压给申请人。首先要查清是本人缺少证据,还是执行机关未履行特定义务造成了证明困难。

申请人原则上仍要提供损害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对于错误执行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提供证据。不能只凭财物曾被控制,就将原购买总额、全部库存或预期利润都作为已经证明的损失。

可先提交执行文书、原权属及进货资料、出入库记录、照片录像、提货和移交记录,说明财产的种类、数量、状态以及控制前后的变化。原来就已损坏、已经返还或者由其他主体赔付的部分,应如实区分,不把无法说明的缺口全部推给执行行为。

缺清单造成举证不能,法律设有特别分配

第九条同时规定,因为人民法院未依法履行制作财产清单等义务,导致赔偿请求人对损害情况不能举证的,由人民法院承担举证责任。适用重点不只是有没有一张叫作清单的纸,而是法院应履行何项义务、实际怎样履行,以及这一缺失如何导致具体损害情况无法证明。

申请人可以列出当时执行、接收和返还记录的差别,说明哪些数量或状态本可通过依法制作的清单确定,目前为何不能自行还原。不能从清单有一处笔误就当然要求全部请求免于举证,也不应因有一张内容空泛的收条,就忽略实际缺失的项目记录。

数量有争议与价值无法确定分别处理

同条规定,双方主张损害的价值无法认定,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申请鉴定。前一款针对清单缺失等过错的特别分配,与这里谁负担具体价值证明责任需要结合判断,不能一概把所有鉴定申请义务都写成由赔偿请求人承担。

应向赔偿委员会说明哪项价值尚不能认定、由谁对相应事实举证,以及现有资料为何不足。尚有原始资料、实物样本或同期交易可以提供的,应合法保存并配合。具体鉴定事项和程序应依法落实,不能由任何一方在尚未核分举证责任时,直接要求另一方承认自己报出的总价。

无法鉴定也不等于任意报一个数

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拒绝申请鉴定的,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无法鉴定的,赔偿委员会应结合双方主张和在案证据,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等判断。规则没有授权申请人自行认定商品售价,也没有让机关只说无法鉴定便不再审查全部证据。

可提交一份清单义务、现有证据、证明缺口及建议核查方法的对应说明,具体请求法院提供其保存的执行资料、依法分配举证责任并组织必要的价值核定。案件最终仍需依法判断错误执行、实际损害和因果关系;举证责任调整解决证明困难,不会自动把未经核实的全部金额变成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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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