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新加坡投资公司2018年以500万美元取得上海甲公司股份,约定甲公司2023年底前向证券监管机关申请上市,未达到约定则可要求甲公司及郭某等回购。条件发生后,义务人不争条件成就,但表示不能全额付款;投资人也不愿收不回款且企业无法经营。
第三方介入,不能只口头表示会协调钱
上海一中院实地了解经营,引导寻找具资金实力和投资意向的第三方。郭某最终说服另一优质企业上海乙有限合伙承担回购;法院通知乙作为被告进入诉讼,并主持四方签协议。这里有真实新主体进入及明确承担,不是仅因郭某持有某企业股权,就判该企业替其负债。
协议安排投资人减免付款、乙合伙回购股份并分期支付,甲公司与郭某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增加付款来源并没有在公开结果中让原义务人全部退出。不能把“第三方带资”概括为原回购债务已被无条件替换或消灭。
释放保全与让步要接到履行结构
法院引导投资人解除财保、让渡部分利益,为方案创造条件。具体是否、何时解除,仍看真实条件和法院程序;本案不是所有投资人都必须先无担保解除措施再等新融资。公开稿称协议履行完毕,未列每期金额和日期,不能反推固定折让率。
荣昌融资退出争议可先列各主体承担何种回购、保证、加入或协助义务,新主体加入须有真实意思和必要内部批准,股份交付、付款和原责任保留应一致。公司资本、债权人保护及其他强制要求仍须依法核,不能用多方签字替代。
本案原协议2018年形成,2025年公开;具体规则和历史效力不能仅凭当日现行公司法倒推。独立借鉴在于新主体进程序、承接股份并保留原主体责任的具体组合,不是保证任何回购条款均可强制全额兑现。
公开来源:[最高法首批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官方CICC2025年7月10日)](https://cicc.court.gov.cn/html/1/218/62/163/425/12930.html)第6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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