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发布的谭某与某农产品公司案中,运营方因商户同时在另一市场经营,将其服务费提高到原标准三倍,要求二选一。终审维持返还超收服务费损失408195元、经营损失10万元及律师费6.2万元的结果,并将惩罚性差别收费纳入限定交易整体评价。
一、20年档位合同与后续收费是关键事实
谭某于2017年12月入驻某甲物流园批发蔬菜,20年档位租约要求只能在该园经营,否则运营方可以解约收回。2023年6月至2024年2月,运营方因谭某在竞争市场经营而三倍收费,明确要求二选一。谭某起诉主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这不是一般房东依法调整租金的同一问题。排他合同、实际收费、另一市场经营与限制目的相互连接,不能只把最后一张加价账单单独抽出来讨论。案例非本所承办,也非荣昌案件。
二、先界定相关市场再认定支配地位
长沙市中院一审、最高法二审均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最高法具体分析蔬菜批发的品类规模、分区管理、商户专业性,以及保鲜期短、运输损耗和菜篮子规划等地域障碍,界定为某市蔬菜批发档位租赁服务市场。
某甲园承担该市90%蔬菜供应、商户高度依赖、长期严格交易条件和园区规模等共同支持结论。不能将90%供应这一事实脱离市场界定,直接当作所有商业租赁只要规模大就垄断。官方匿名处理交易城市,本文不因一审在长沙便替原文补出具体市场名称。
三、加价是实现排他交易的手段
一审同时评价差别待遇与限定交易;二审指出额外两倍服务费是惩罚性措施,目的在于迫使谭某放弃竞争市场,不能割裂为独立差别待遇。这样的整体分析关注实际限制竞争路径,不只比较某两笔收费是否一样。
经营者确有正当理由、交易条件实质不同或其他法定事实的,仍应据实分析。本案不表示所有独家合作均违法,也不能因合同上有自愿签字便跳过市场支配和竞争效果审查。
四、直接支出与可得利益分别核算
法院认定包括额外服务费直接损失及因垄断致交易量下降的可得利益损失,维持一审整体金额。数字来自本案证据与请求,不是服务费三倍便一律再赔十万元,律师费也不是任何案件都当然按6.2万元支持。
类似商户可保存完整合同、收费变化、同行标准、经营量及加价理由等,说明限制行为与损失联系,扣除已退或已赔部分。单纯营业额下降,还要区分市场波动和其他经营因素,不能把全部亏损都归给一次收费调整。
五、案号与现行规则对应使用
一审案号为(2024)湘01知民初607号,二审(2025)最高法知民终777号,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行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禁止具有支配地位者无正当理由限定交易;本案被诉三倍收费发生于2023至2024年,不能把2017签约日或2026案例发布日期当成全部行为时点。荣昌经营者借鉴时,应先形成市场、行为、目的与损失四项证据,而不是只给合同贴上二选一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