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本文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公开的指导性案例二百七十六号,属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及再审审查的专利行政案件,不是本所办理的荣昌案件。它讨论化学、生物领域判断创造性时的合理成功预期,不能被理解为对相关药品疗效的医疗建议。
真实结果与公布时间分开
案涉专利涉及含有缬沙坦和另一抑制剂的药物组合物。无效请求人提交在先专利文本及文献,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相关权利要求结合既有资料不具创造性,宣告全部无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〇一八京七三行初六四八三号判决驳回专利权人的诉求。
最高人民法院二〇一九最高法知行终二三五号判决于二〇二一年作出,维持原判;二〇二二最高法行申七二号裁定又驳回再审申请。二〇二六年是指导案例发布年,不应写成当年才发生全部诉讼,也不能把行政无效结论说成侵权赔偿判决。
最接近技术与改进动机是两个层次
创造性判断的三步法,需要先选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再识别区别特征和客观技术问题,最后分析结合得到技术方案的启示。专利权人不能只说从某资料出发不一定成功,就当然否定该资料作为第一步起点的资格。
选取起点主要看技术问题、目标及技术方案是否接近;合理成功预期通常是在判断改进动机和技术启示时考察。案例也保留明显不可行方案的例外,不能反过来将任何无法实施的资料都选为当然适当的起点。每一步需要针对不同对象说明理由。
合理预期不是承诺实验必然成功
法院强调,相关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认为有尝试的必要,并能够合理预期取得方案,不要求成功确定无疑或高度必然。申请日前的知识、实验条件、技术发展和成本等要客观评价,不能只靠发明人事后说当初自己不确定来决定。
这也不等于所有需要实验验证的发明都没有创造性。若存在认知障碍而无合理成功预期,或者验证仍需创造性劳动、取得预料不到效果,应按证据具体论证。把任何科研活动都描述为反复试验,不能自动替代这项专业审查。
证据应当对应申请日前的判断
整理资料时标明公开时间、具体技术教导和拟证明的层次。用后来取得的成果直接证明早先必然能成功,或只截取文献中一个不确定词语,都可能遗漏整体信息。化合物类别、具体选择、组合功能和实验启示要逐一连接,不能用几份标题相似的文章堆出结论。
本站企业准备专利稳定性评估时,应先形成区别特征与证据对应表,再请具备相关技术能力的专业人员评价。该案可借鉴的是论证顺序和证据要求,不是把所有药物组合都认定无效。涉及其他技术领域,还要解释为何具有可比的研发条件,不能脱离案情照搬结果。
公开来源: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904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