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企业被查虚开,不能不查业务就给下游作相同认定;有真实交易,也不表示退货之后继续抵扣一定合规。武进检察网站刊载的随县肖某案,将原采购、退货退款、发票取得与后续申报分开审查,作出不起诉后移送税务处理。本文研究官方公开报道,非本所承办,不说明规避纳税或抵扣管理的方法。
真实采购与退货后的申报,是两个时间段
二〇一八年至二〇二一年,H公司向L公司采购棉纱,支付货款三千三百三十四万元,取得专票票面金额三千二百一十一万元。部分棉纱有质量问题被退回,肖个人账户收到退货款九十三万五千余元,却没有对相应进项作税务调整,抵扣税款十二万九千余元。
这些数字分别是购货付款、票面金额、退货款与税额,不能把其差额直接认定为虚开或个人侵占,也不能仅因退款进个人账户就宣布原采购全部虚构。退款性质须与具体退货相互核实。
上游线索移来后,检方继续查真实业务
案件由上游税务线索引出,经公安侦查,于二〇二四年八月移送审查起诉。辩护人提出交易及发票真实。检方围绕四年银行流水、开票明细、货物交接与资金逐笔核查,而非只接受企业一份有真实交易的说明。
最终查明,相关棉纱业务真实,发票基于该交易取得。检方认为,退货后未转出导致违规抵扣,但本案不具有虚开专票骗税的故意与相应虚开行为。二〇二五年三月,随县检察院对肖作不起诉决定。公开未披露决定书号及具体日期,不改写成法院无罪判决。
不按本罪处理,不推出所有退货不转出都免责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及二〇二四年解释第十条须与真实业务和开票行为对应。该条也包括有业务但超实际应抵扣业务税款等类型,因此不能从本案推出有一笔真实货物就排除企业任何虚开行为。
本案已有十二万九千余元违规抵扣,不能套成融资等目的且没有税款被骗损失的另一规则。是否构成其他犯罪仍需其全部事实和条件,报道只记行政违法处置,不另替肖增加未公布的逃税罪认定。
六万七千余元是行政罚款,不能称刑事罚金
检方将涉税违法线索移送税务机关。二〇二五年十一月,税务机关追缴相应税款并处罚款六万七千余元;报道记企业已足额缴清。补税与罚款分别承担功能,不将罚款全部解释为返还给L公司的货款。
刑事构成判断在前,行政责任另依法落实,不能写成缴了这笔钱才换取不起诉。企业可依法将原交易、退货、发票与各期申报更正对应保存。该案提供的具体结果,是证据支持不起诉,同时对已经存在的错误抵扣继续追税处罚,不把两种责任互相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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