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一次纠正违法通知,不代表案件移送信息遗漏已经全部解决。最高检公布的鲁某某律师知情权监督案,从一人未获通知查到多名律师同类反映,整改回复后继续跟踪,发现仍有遗漏,继而推动信息录入和通知衔接。本文研究公开监督案件,非本所承办,不补原刑案的最终定罪结果。
同一看守所羁押,不等于案件仍在原机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戴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拘,鲁接受家属委托,二十五日提交执业证、律所证明、委托书等材料。二十九日批准逮捕,十二月十六日移送审查起诉,但侦查机关没有将移送情况告知鲁;二十日检方决定取保候审。
批准逮捕、移送和取保是不同程序节点,不能由取保倒推案件已撤销或已经无罪。律师已提交身份材料与机关是否实际履行移送告知,也应分别核对。
一人申诉触发的是类案核实
十二月二十五日鲁提出申诉,检方当日受理,听取律师及同案辩护人意见、询问侦查人员、查阅材料,又排查当月以来有辩护律师的移送案件,另有三位律师反映同类问题,经查属实。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检方向侦查机关发出类案问题纠正违法通知。二月一日收到书面整改回复,内容包括培训和及时书面告知,但后续仍发现个别案件未告知。不能把回复已收到写成违法问题已经清零,也不能从多起遗漏直接补出有关人员受处分的结果。
跟踪发现的障碍,才转成具体流程
来源记载,除疫情影响外,保障权利意识不足也是原因。检方会同公安、司法行政部门于四月三十日制定本地知情权办法,并推动执法系统录入律师信息后自动发送措施、羁押地点和移送等程序信息。
这是一地监督后形成的机制,不是全国每起案件都已通过同一系统发短信。平台可供查询,不等于已经向特定辩护人作出通知;依法采用的信息化通知是否落实,应核真实发送等记录,也不等于律师因此可以查看全部内部办案材料。
监督成果与原刑案结果分开保存
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要求告知案件移送情况,第四十九条提供阻碍诉讼权利的申诉、控告路径。核相近争议,可列委托及送交材料、实际移送日期、通知与收取记录、监督文书和后续落实情况,区别未通知、联系资料错误与通知后未查收。
本案公开了监督整改,未披露戴最终是否被起诉或判刑,法院、案号均不能猜。提出程序异议的目标是恢复真实的知情和辩护衔接,不是承诺程序一有遗漏就必然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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