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中发现被告人有精神障碍的诊断,不能仅凭诊断名称,就立即把案件改成强制医疗。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刑事强制医疗,有特定行为、责任能力和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等条件;医院一般诊断与法定程序鉴定的作用不同。
三个判断不能互相替代
首先需要查明是否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单纯存在疾病、言语异常或者家属希望送医,并不当然符合该程序所要求的行为条件。
其次,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是法定条件之一。精神疾病与刑事责任能力之间不能画等号,同一病名可能对应不同发病状态和行为时的能力。第三,还需判断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过去行为严重,不等于可以省去对当前危险性及强制医疗必要性的分析。
法院发现线索也要依法推进
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强制医疗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法院在各阶段有不同的程序职责;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被告人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作出决定,并不是必须等家属提交一份私人申请才能处理。
但发现线索与已经符合条件不是同一步骤。对行为事实、鉴定意见、责任能力以及是否存在继续危害可能,均应依法调查核实。不能用原来针对普通犯罪事实制作的起诉材料,直接代替强制医疗所需要的全部证明,也不能以庭上短暂表现正常否定依法形成的专业材料。
鉴定争议应提出具体问题
保存完整鉴定意见、委托事项、所依据的医疗及行为资料,区分对病情事实、鉴定程序、分析依据和结论适用的不同异议。有实际遗漏、材料矛盾或理由不足,应针对具体事项提出,依法申请说明或其他适当审查,不要求亲属自己作出专业结论。
接受鉴定不表示预先承认所有指控。有关人员对暴力行为是否由本人实施、证据是否可靠仍可依法提出异议。与此相对,也不能仅因否认行为就拒绝一切依法调查,或通过停药、改变病历等方式制造有利状态,这既可能危及本人,也会妨碍真实判断。
程序参与和临时保护要分开
第三百零四条要求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并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符合条件且没有委托代理人的,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这是程序保障,不意味着律师或家属代替医学鉴定,也不保证一定作出或撤销强制医疗决定。
第三百零三条还允许在依法决定前对符合情形的人员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不能把这种临时安排当作最终裁判。荣昌家属可以整理行为时间线、既往就医、用药、鉴定及原案文书,向办理机关说明真实情况;最终以法院依法作出的决定及相应救济程序为准,不自行将普通住院、羁押和刑事强制医疗混为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