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被告被逮捕,学校与家庭是否就可以认为其义务教育已经自然停止?刑诉解释第五百五十三条明确,对被逮捕且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被告,法院应与教育行政部门互相配合,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强制措施与教育保障需要同时依法处理。
核实逮捕状态,也核实真正的就学阶段
本条关注已被逮捕且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被告人,不是把所有年纪较轻者都推定为同一教育阶段。应核年龄、学籍、已经完成的课程及实际羁押状态;休学、辍学、转学与已经完成义务教育,应凭真实材料区别,不靠家长口头称孩子还在读书包办。
法院决定逮捕时还应讯问少年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此项程序与后续教育安排并不互相代替:提供学习条件不能证明逮捕必然适当,认为逮捕不当也不能成为等待救济期间不处理现实教育需要的理由。
教育保障不是家属私自决定释放上学
保证接受义务教育,不等于本条直接批准离开羁押场所到原校上课,更不能由家属自行安排接走。具体如何落实,应由法院、教育行政部门与有关机关依法衔接,文章不编统一课程、固定办学地址或某地已经作出的个案安排。
家属可以提交原学校及学籍、课程进度、需要特别支持的真实信息,具体询问是否完成教育衔接、哪些资料尚缺。不得用后来补开的虚假在校证明替代原有学习情况,亦不在网络公开少年案情与学校身份来施压。
教育请求与案件辩护分别形成目录
一份目录说明本人措施、年龄和教育现实需求;另一份针对定罪、羁押或其他法律争议。教育落实并不以先承认全部指控或先取得谅解为本文自行附加的条件,也不代表案件已确定有罪。
尚未得到明确安排的,可通过有权法院及教育部门请求核实,保留真实提交与回复。此规则不是将刑事逮捕改名为行政专门矫治教育,后者有不同决定及评估程序,不能把两类机构、离校条件和学籍规定直接混用。
依据:刑诉解释第五百五十三条;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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