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书列出房产和账户,却没有记载已经知道的共有人,或者所附外文关键材料没有必要译文,这些问题不应只靠口头说“以后再解释”处理。刑诉解释第六百一十二条要求法院审查利害关系人的姓名、身份、住址、联系方式及要求,并对需要翻译的材料要求一并移送。
材料审查为了让对象和主张可以核对
利害关系人信息不是保证其财产权成立的证明,却关系到通知、参加和举证。知道有人对某项财产主张权利,与最后采纳该主张不同;不能因为申请人不赞同,就把已经掌握的权利人资料当作不存在。
外文材料也不是所有页面都不分用途无限翻译。应核实际需要与法院要求,使人员、账户、财产和相关证据可以审查;译文与原文须能对应,不能自行改动名称或金额,以译文覆盖不利原件。
七日补送不能替代其他门槛
第六百一十三条规定,材料不全应通知检察机关七日以内补送,七日以内不能补送的退回。案件根本不属受案范围或本院管辖,本来就是另一种退回;未达“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标准,则通知撤回申请。不能把所有不符条件都降为格式问题,也不能把一次退回理解成财产已终局判给某一方。
认为自己被漏列的,可书面说明涉及哪项财产、真实身份及权利依据、可联系地址,并保留提交记录。先补充能让法院发现和审查的材料,不必伪装成已被确认的当事人;是否参加、是否采信权利以及最终如何处置,仍由相应法定程序解决。材料补齐后,也应继续核公告和正式通知,不将一次收件视为所有期限自动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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