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申请写着“涉案账户存有赃款”,不等于法院已经具备受理所需的犯罪事实证据。二〇一七年规定第十条把“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拆成三个同时具备的条件:发生了犯罪事实,该事实是相应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证明其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真实、合法。
可疑财产不能代替具体行为
大额入账、他人举报或者无法立即解释某项收入,可以成为调查线索,但申请不能只靠“金额不正常”就省略犯罪行为及人员联系。证明某组织发生过犯罪,也不当然证明本案所列人员实施了申请所依据的行为。财产表和人员行为证据应当相互连接,不能用同一张账户清单循环证明一切。
真实性、合法性也在这项门槛之内。对证据取得和内容有具体问题,可列明原件、来源或程序争议,不能仅说嫌疑人没到案就要求所有证据无效,也不能反过来认为特别程序不涉及任何证据审查。
材料不全与证明不足处理不同
现行刑诉解释第六百一十三条区分材料不全、犯罪事实证据标准不足、案件范围或管辖不符。材料不全可通知限期补送;不符合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要求的,应通知检察机关撤回申请。少一份附件与根本缺少人员行为证据,不宜都当成随手补页即可解决。
这不是提前作出有罪判决,也不保证后来一定没收财产。受理审查与后续对具体财产、第三人权益的实体审理各有任务。权利人宜把意见分为行为是否发生、为何与所列人员有关、证据何处真实合法性有争议,再附原始线索。不要只在结尾写“钱是合法的”,却没有指出申请犯罪事实证据的具体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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