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已经合法取得并控制的网络域名,被未经授权转移,有人认为域名只是字符串,没有搬走实物便不可能盗窃。最高检检例第三十七号明确,域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属性,盗窃域名可以认定盗窃行为。是否构罪仍须回到非法占有、取得控制、数额等具体条件,不能只看有无实物。
先区分抢注争议与夺取既有控制
域名与他人品牌相近,可能涉及注册使用、商标或名称权益争议;这与将他人已有的域名非法转到自己控制下,并非同一个主问。不能只因有人提出高价出售,就自动套用公开盗窃案件,也不能因争议对象是域名,便把真实夺取控制全部当作民事注册纠纷。
检例第三十七号的指导意义从专属性、唯一性、交换价值及处分利益分析财产属性。原案通过非法变更控制,使原所有人丧失合法占有和控制,并以获取财产价值为目的,依法按盗窃处理。本文研究公开指导案例,非本所承办,不提供转移域名的方法。
账户记录与权利基础相互对应
核查应列真实取得和权利依据、原控制状态、异常变动、实际控制和相关利益。登记名字、付过一次维护费或保管密码,不能不问委托范围就包办所有权和处分授权;合法委托维护与擅自转移,也不能仅从账户曾共用作同一判断。
价值亦不能只凭所有人临时喊价。指导案例提出结合购入、销赃等及其他相关因素认定,当前案件应依法核真实资料和适用规则,不将历史一案金额或市场宣传估价当成固定标准。
先控制风险,再依法提出请求
可保存合法取得的注册、交易、维护委托及异常变更记录,及时通过适当程序反映和提出请求。恢复控制、域名争议程序、损害赔偿与刑事调查各有依据,不保证提出刑事指控便自动取回域名。不得擅自进入他人账号抢回,也不伪造历史授权。正确成果是明确权利与控制变化链,再依法判断刑事及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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