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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没有收介绍费,就一定不构成犯罪吗

没有收取介绍费,或者自称只是帮朋友联系,就一定排除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吗?2017年解释第八条明确,相关行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成立。但不以获利为共同必要条件,也不表示只要有过联系就已经满足全部构成。

一万元获利不是每项行为的统一前提

第八条列明引诱他人卖淫、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容留介绍特定人员、相应行政处罚后再实施,以及非法获利一万元以上等具体路径。应确定所指何种行为及条件,不能只检查最后一项,再将没有收入当成所有路径均不存在。

不同名称也不能任意替换。一般提供合法住宿、普通社交或正当求助,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有不同事实。应查真实沟通、具体目的和行为、涉及人员及证据,不靠某人事后说我只是好心就结束判断,也不由一笔付款单独完成定罪。

实际未收费,与没有营利目的也要分清

约定收取但尚未实际到账、收取正常服务费用和取得非法利益,各有事实含义。条文已明确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成立,因此无论争的是无约定还是未到账,都仍须回应被指行为本身及相应法定条件。

主观认识和个人责任需要具体证明。多人在同一公司工作,不能不问谁知道什么、实施了什么就统一承担全部行为;本人未分到钱,也不能直接排除已经查实的具体参与。

不只做收入表,还要有行为对应

材料可按所指行为、对象和时间、实际帮助或安排、认识依据和财物流向分列。对只有模糊转述的联系如实标为待核,不补造免费说明或删除原始聊天;正常服务应以真实合同和履行解释,不靠改名掩盖事实。

依法提出未获利的材料,可以帮助说明案情,却不能由此承诺不起诉或无罪。该解释解决的是特定构成条件,其他程序及从宽仍须按真实全案判断,不存在一条不收费就可以实施相关违法行为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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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