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件认定财物价值,是否每件都必须重新委托估价,有购买和成交资料也不能使用?2013年盗窃解释第四条第一项把有效价格证明放在前面;没有有效证明,或者依证明认定数额明显不合理时,才应按规定委托估价。不能把估价当作任何案件不可替代的一张固定证明。
有效证明应能对应涉案财物
资料应说明实际物品、规格、数量、状态、相应价格和形成依据。购货发票、交易记录可以提供线索,但不是文件标题叫发票就自动有效,也不能把型号相近的另一批新品价格直接套给涉案旧物。
应核真实性、对象一致和适用时点,说明为何能够反映相应价值。对真实有效的证据,不能仅因不是估价报告就全部排除;对缺乏对应关系的纸件,也不能只因有公章便跳过实质审查。
证明存在,但结论明显不合理仍须估价
条文不是有任何价格记录便禁止估价。依该记录认定数额明显不合理,也属于依法委托估价的条件。认为价格异常,应具体指出物品状态、交易条件或时间等差异,不仅写一句市场上不是这个价。
当事人可以提供合法、真实的反证和核查线索,但不自行制作一张低价收据替换原交易。估价依据、对象和数量仍需可审查,报告不是自动解决物品是否同一、是否属于本人参与范围的结论。
金额证据与构罪证据不能互相包办
盗窃还要核行为、非法占有目的、数额或特定行为类型等条件。价格已确定,不等于所有被指人员均有罪;某项数额有异议,也不当然排除入户、多次等依法应核情形。失主另有停业或修复损失,还应分清与被盗财物数额的关系。
荣昌读者可建立物品识别、价格证明、为何有效或不合理、是否需估价、争议及来源表。把行政或民事赔偿中的一次询价结果直接复制到刑事计价,也需相应证据支持,不能因同样涉及被盗物就自动通用。应争取的是价格认定有依据、缺口得到核查,而不是预定只能采用对一方最有利的证明形式。
依据:[盗窃刑事解释第四条第一项](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228.html);[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48/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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