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昌法律知识

LEGAL INSIGHTS · 法律实务

缴过税又骗回,超过已缴部分为什么不能与原缴税款一概定同罪

纳税人原先确实缴过税,后来用欺骗方式把钱骗回,全部款项是否都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将骗回已缴税款与超过所缴税款部分分别衔接逃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真实缴税与骗取款项的对应,不能被一个到账总数替代。

先确认哪笔税曾由该纳税人缴纳

要核纳税主体、税种、所属业务和期间、实际缴款及退税申报,辨明骗回部分与原缴税款是否真正对应。不能仅因企业在别的年度、别的交易交过税,就把那些合法缴纳金额当作可以抵减本次骗税的通用额度。

正常依法办理多缴退税、真实出口退税,与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方法骗取税款,基础事实不同。发生退款不是犯罪证明,仍需核具体虚假内容、申报人认识、请求及实际取得。

条文区分的是金额对应下的责任路径

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缴税后以相应欺骗方法骗回所缴税款的,依第二百零一条定罪处罚;骗取超过所缴税款部分,依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处罚。不能将已缴部分与超出部分一律改称同一种金额,也不能对同一笔款在两项计算中重复列入。

采用相应规则仍须核其构成条件、时间及正确数额,不能理解成只要曾经缴过一笔钱,后续任何骗取退税都自动成为较轻的逃税。具体法律适用、金额范围及相关程序条件,应结合完整事实分析,不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罪名。

与一般补税从宽不是同一问题

事后把骗取款交回,是后续补救事实,不等于此前该笔钱原本就是依法已缴税款。2024年解释第二十一条对补缴、挽回税收损失等规定相应从宽,但不能用后来补缴重新制造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的原先缴税事实。

荣昌相关企业可以制作“原缴税—虚假申报—批准及到账—对应已缴部分—超过部分—后续处理”的连续明细,附真实凭证和资料。票面税额、申报请求和实际取得也须区别,尚未核定的应标注待查,不自造一个已经到账或已经全退的结果。

辩护或反映线索的成果,应说明哪一款为何适用、各段金额如何形成及仍缺什么证据。不得倒改缴款所属期、拼接别人的税单或补造交易,使账面看似有一笔原缴税与本案抵接。

依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一条](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48/content.html);[2024年涉税刑事解释第七、八、二十一条](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28482.html)。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