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确认两方都已经依法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裁决后,员工嫌赔偿少,单位认为自己不应付款,双方分别依法起诉。后来员工愿意撤回自己的诉讼,是否意味着整个案件都结束?不能只看谁先起诉或谁撤诉。劳动争议解释一第四条对双方均不服同一裁决的情形作了专门规定。
首先核对是同一份裁决、双方均有合法起诉,以及各自请求的具体内容。单位只在庭上说不认可,不等于已经依法起诉;一方发信申诉或申请其他程序,也不能直接当成双方互诉。终局裁决中单位通常适用申请撤销等不同路径,应先查类型,不能将任何裁决都套成双方均可普通起诉。
同一法院并案,双方互为原告和被告
第四条规定,双方对同一裁决向同一法院起诉,应并案审理,双方互为原告和被告,法院对双方诉请一并作出裁决。因此不能只按最初立案登记中的原告、被告理解另一方的诉讼地位,也不宜把已经独立提出的请求当作只需在答辩中随口表达的意见。
整理时,将员工请求补付的项目、单位请求不支付或调整的项目逐项对应到仲裁裁决和证据。双方都争同一金额,或者争的是不同项目,应在笔录中明确。无争议且已经支付的部分如实扣除,程序合并不允许对同一笔款重复受偿。
一方撤诉,另一方请求并不因此一同消失
第四条明确,诉讼过程中一方撤诉,法院应根据另一方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员工撤回自己的请求,不等于单位也撤回,更不是用撤诉单方面宣布原仲裁结果全部恢复并可直接执行。法院仍须核另一诉讼及相应文书的效力状态。
同样,单位撤诉也不能替员工放弃请求。撤诉前,应核对自己希望保留什么、对方尚在请求什么、是否真正达成全面和解。只收到对方表示愿意协商的信息,不能当作其已经向法院撤回。和解涉及撤诉的,可把付款、实际到账、双方各自程序动作及未履行后果写清,并依法核可执行安排。
两地分别立案,应主动说明另一案件
双方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时,第四条要求后受理法院将案件移送先受理法院。关键是依法受理先后,不是任一方自己选择更方便的地点,或者按谁的起诉材料先写好来定。
可提交两份完整起诉状、受理和送达材料、仲裁裁决及双方请求对照,向法院如实说明已有案件。移送未落实前,继续核通知和期限,不自行缺席。拟撤诉时,再列当前各案状态、对方尚存请求和已付款记录,取得正式裁定并确认后续安排。把本人的撤回与全案结束区分,才能避免以为争议已经消失,却漏掉仍需回应的另一方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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