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确认自己依法享有提出请求的身份
国家赔偿中的受害公民死亡,不代表相关权利只能由家属共同签一张申请才可能开始。国家赔偿法第六、二十条及两高刑事赔偿解释第九条,对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亲属的申请资格、多人参加时的效力有专门安排。不能只凭一人在家庭群里说不想办了,就宣布所有人都没有请求。
准备死亡及亲属、扶养关系资料,依法核实请求人范围。日常称呼为亲戚、代付过一笔钱,与法律上的请求资格不同;有争议的继承顺序和关系,应如实说明,不用一份自行列出的家属名单排除真实权利人。
同一顺序数名继承人,部分申请可以及于全体
解释第九条规定,依法享有继承权的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数人,其中一人或部分人作为赔偿请求人申请的,申请效力及于全体。应严格核同一顺序、依法享有继承权这些条件,不扩大成任何远亲递一张纸就当然代表所有家庭成员。
这解决的是提出国家赔偿请求的程序效果,不等于申请人已取得其他人的全部实体款项,也不是普通遗产分割协议。主张哪些损害、请求金额和需要审查的职权行为,仍应明确,不能以效力及全体为由免除真实材料和法定责任条件。
撤回与申请,有不同的约束边界
第九条另规定,请求人有数人,一人或部分人未经全体同意,撤回或放弃赔偿请求,效力不及于未明确表示撤回或放弃的其他请求人。因此,部分家属希望结束,并不当然把其他人的请求一并带走。
应分清谁本人作了什么表示、有无全体同意、代理权限及记录内容。委托其中一人递交或代收通知,不等于授权其任意替全体放弃;共同请一位代理人,也要核每个人的真实委托。发生意见分歧时,分别书面表达并要求如实记载,不以胁迫或隐瞒文书促成所谓全家同意。
取得赔偿与后续款项分配,另须依法核对
国家赔偿可能包含不同性质的项目,例如受害人本人损害相关款项、实际支出、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不能只凭申请效力及于全体,就把全部金额视为某一人可自由处分的遗产。具体归属和领取,应结合项目及正式决定审查。
可形成请求人关系表、申请和授权文件、各人的明确意思、已有决定及款项项目表,向办理机关说明目前是否仍有人坚持请求。收到处理文书依法核后续救济,不能认为内部家庭争议使所有法定期间无限停止。把申请效力、撤放权限和实体分配分开,才能既不因部分人反对阻断依法可提出的申请,也不让一人借方便办理替全体放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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