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后,网络账号用其照片配上不实故事,几名子女希望要求删除,对方却说其中一人放弃了继承就没有资格。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与遗产分配,是不同法律问题。不能用继承了多少财产判断谁可以依法请求保护,也不能将死者的人格权当作可以按份分配的遗产。
人格权不继承,不等于死后没有保护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第九百九十四条又对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侵害设置保护。两者并不矛盾,法定亲属的请求不等于自己继承并成为照片或名誉的新主人。
因此,子女是否拿到遗产、与其他继承人是否存在财产争执,并不能直接替代请求主体的审查。遗嘱把财产留给某位朋友,也不当然让朋友取代所有法定亲属行使该条请求;需要分清其另有的著作权、合同或其他实际权利。
哪些亲属可以请求,法条有明确顺序条件
第九百九十四条首先规定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才依法享有相应请求。不能只因亲戚中某人最有时间处理,就不核实际身份和条件,宣布任何关系密切者均可自动代为起诉。
有关身份资料应真实,必要时向依法处理机构提交,不在网上公开所有家庭成员证件。由律师或其他有权代理人办理的,还要完成真实合法授权,不能让一位亲属在未获授权时当然代表其他所有人作出和解或放弃。
批评历史事实与违法丑化要分清
对公开事件的合法报道、合理评论,与捏造事实、侮辱性加工或无合法依据曝光私密信息不同。应保存原作品、发布内容和上下文,具体指出何处虚假、歪曲或越界,而不是因为不喜欢任何评价就要求全面删除关于逝者的所有信息。
照片原件由谁持有、作者是谁,与肖像等人格利益保护也应分别判断。不能仅凭自己拥有相册便许可他人任意丑化,也不能以死者生前公开过照片,就认为可以无限改变用途传播其私人生活。涉及其他法律保护的历史人物或事项,还应另按实际规则核实。
删除、澄清与赔偿有不同证明任务
要求停止继续发布、删除具体侵害内容,可以明确链接、片段和身份依据。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等,应依第一千条与行为方式和影响范围相当,不把一条小范围传播自动变成要求所有媒体无限刊登的理由。
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害等请求还需依法审查适用条件和事实,不因亲属感到难过就预先承诺固定数额。平台已采取措施、对方已更正的,也应如实记录,与仍在传播的内容区分,防止一边接受真实处理,一边隐去它来扩大请求。
荣昌家属先把人格请求与遗产争议分开
列亲属身份、发布证据、具体侵害和希望采取的措施,保留沟通及答复。不用公开对方家庭资料反击,也不为了内部财产分歧阻碍必要留证。明确保护的是死者依法受保护的人格利益,才能避免是否继承财产这个无关前提挡住真实、适当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