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庭审以外,也有法定视为出庭的情形
工程纠纷中的现场人员,已在法院审理前准备或调查询问时,当着双方当事人陈述亲历事实,后来能否只因未再到正式庭审,便一概说他从未出庭?民事证据规定第六十八条保留了视为出庭作证的规则,不能只按是否坐进正式审判庭作判断。
该条规定,证人在审理前准备阶段或者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核心是法定司法程序及双方在场,不是当事人私下同时参加的一次饭局,也不是代理人自行录制视频后告诉对方有材料可看。
核清谁在场、陈述了什么及记录如何形成
应取得相关通知、笔录和依法可核的程序记录,确认证人身份、各方参与及其拟证明的具体事项。对某次工程签证、计量或现场情况,证人应区分亲历和转述,不能将别人后来告诉他的结算数冒充当时看见。
证人表达是否适应其能力、是否依法履行保证书等要求,也须审查。第七十一条对保证书及特定能力主体有规定,不能认为只要庭前说过话,所有身份、纪律和诚信要求便一律免除。存在漏记或误记的,应依法提出,不自行改写法院笔录。
视为出庭,不意味着证言一定真实或无需回应异议
符合第六十八条的程序效果,解决的是是否已经依法作证,不等于法院必须采信全部内容。证言与施工日志、图纸、签证、付款等能否印证,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或前后矛盾,仍需要具体审查。
一方对关键内容有疑问,可说明待核问题和理由,请法院依法组织询问或其他适当处理;不是一律要求重复到庭,也不是一句已视为出庭便拒绝任何核查。原来未出现的重要事实、程序参与存在争议等,应如实交代,不能把对方未充分回应的内容说成双方全无异议。
私下书面证明和经批准的替代作证,另有条件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者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事实根据;双方同意其他方式且经法院准许、确有困难申请书面或视听方式等,又有相应规则。不能拿一份包工头盖章说明,直接冒充双方在场的法院询问记录。
可将证人申请、实际参与方式、双方在场资料、笔录内容及待询问问题一并整理。工程现场人员签过文件,也不当然有权代表企业确认全部价款。将作证程序、证言证明力和签署权限分别判断,才能依法使用已经形成的材料,既减少无必要重复,也不把程序便利误当作事实无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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