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尚未真实完成或验收尚未进行,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方先盖章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再慢慢补材料,这种安排不能只当成提前开一张普通收据。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竣工验收条件,验收合格的表达应有真实事实和相应文件支撑。
合格证明要能对应实际工程
该条要求完成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并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这些要求不是随意选择其中一项就足够,也不是建设单位口头承诺之后补齐,就能把尚未验收写成已经合格。某分部检验合格、某批材料复检通过,与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对象不同。签字前要准确核对文件名称、范围和拟证明的完成日期。
不同文件不能互相冒充
工程量确认、阶段性付款申请、质量检查意见和竣工验收文件各有用途。为支付一笔无争议进度款,需要证明具体完成工作及合同付款条件,不宜用虚假的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替代。可以如实出具阶段性记录,说明尚未完成及待验收部分。
施工方对自己未实际施工或无法核实的内容,不应以统一承诺方式全部签认。要求补充的应是资料本身和真实程序,而不是事后让相关人员倒签。内部审批已完成、领导着急交付,均不能代替依法组织的工程验收。
先签后的风险不限于结算
虚假日期和质量结论,可能影响交付使用、保修起算、质量责任调查以及后续工程款争议。发生问题时,其他单位与实际使用人可能依文件作出安排,签署单位不能简单以双方私下说好先盖章作为当然免责理由。
但也不能只凭一枚章,就不经审查认定签署方对一切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具体民事、行政乃至其他责任,仍需核对实际行为、法定义务、过错、后果及因果关系。发现既有文件不实,应及时依法说明、纠正和保存真实版本,不能抽走原件销毁痕迹。
将付款需求与真实验收分开处理
荣昌项目可列出已经完成的范围、尚未施工部分、缺失资料、待复检事项及计划验收时间,让有权主体依真实条件推进。争议仅在某一批资料未及时归档的,也应具体核实,不能把全部工程一概说成没有任何质量依据。
准备签字时保留合同、图纸版本、实际检查、整改及签认记录。需要解决欠付进度款的,按付款和结算规则提出明确请求;需要完成竣工验收的,依法组织并补足条件。两件事可以协调推进,但不能以一份与事实不符的合格证明把两条程序强行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