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孩子的抚养费是否只能一直等其重新出现、找到工作?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这项规则为真实存在财产的情形提供路径,但不允许另一方自行把其全部财物搬走,也不能让孩子以明显失衡的价格接受不适用的物品。
没有收入与没有财产需要分别查
工资收入中断,不代表名下存款、车辆或其他合法财产一并消失;下落不明,也不意味着财产无人所有。提出折抵时,应具体说明无收入或失联事实、抚养义务依据,以及拟用于折抵的财物线索。
孩子生活、教育和医疗需要仍须核实。应把已欠费用、当前必要支出和未来给付分开,不因对方失联便随意填一个终身总额;也不宜只凭本人主观判断认定对方无收入,而忽视其经营或其他实际收益。
只能讨论属于义务人的可依法处理财物
家庭里摆放的物品未必全归失联者,车辆、房屋也可能共有、抵押或者属于第三人。应核权属、现存状态和其他合法权利,不得以父母身份擅自处分他人物品,或把公司资产当成个人抚养费来源。
夫妻共有财产先要依法辨明双方权益。孩子受领折抵财物的利益,与直接抚养方自己分得的婚姻财产不能混账;同一财产不能既算自己取得的离婚补偿,又按全部价值宣称对方已替孩子付款。
价值和履行方式必须能对应具体期间
适合折抵的财物要核真实价值、可使用性、保管成本及是否便于保障孩子生活。双方意见不一时,应依法由适当程序确定,不能由付款方以购买原价强行抵账,也不能由接收方随意压价后无限追欠。
书面安排或法院处理宜明确折抵何段期间、多少金额、财物如何交付或依法变价、有无余额及后续给付。不能只写拿车抵全部抚养费,而不说明孩子实际能获得什么,最后车辆仍被第三人占有、费用却已被算作结清。
有文书与尚待确定的义务采用对应程序
已有生效给付文书且不履行,可依法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由法院审查采取相应措施。只有普通协议、金额尚未明确或者需要调整的,应先核是否需起诉确定,不能认为第五十一条本身就是可直接执行任意财产的凭据。
整理亲子和代理身份、原协议或裁判、费用期间、无收入或失联线索、财物权属价值五组材料,提出明确可行的折抵方案。父母间财产纠纷不能让孩子基本生活中断,财物折抵也不意味着今后任何必要增加请求都必然被永久排除,仍须根据适用规则和真实变化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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