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担任家庭信托受托人,管理数年后认为自己付出很多,便从应支付给受益人的资金里按比例扣费。是否只要确实管理过,就当然可以确定报酬?信托法第三十五条对报酬约定有专门要求,报酬与办理事务的真实费用也不同,不能用管理费一个名称把所有款项合并。
一、先读事先约定及有效补充
第三十五条允许依信托文件约定取得报酬;没有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补充;事先和补充约定均无的,不得收取报酬。受托人单独发出涨价通知,或者一家亲属没有回应,不宜直接当成已经协商同意。
先核真正的信托关系、文件及报酬条款,区分报酬、受益权和普通遗产管理安排。受托人也是亲属,不等于当然应当无限无偿服务;但认为自己辛苦,也不能跳过法定约定要求,事后任意决定收费比例。
二、实际支出不是报酬的替代名称
信托法第三十七条对处理信托事务支出的费用及对外债务有规则,受托人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依法有相应受偿安排。应查支付事项、用途、金额、凭证和必要性,不能将个人日常开销全部装入信托费用。
实际缴纳房屋维修费、依法需要的事务费用,与按月收取个人劳动报酬,性质可能不同。先垫付不能直接证明可以再抽取一笔同额管理费;报酬有约定,也不意味着任何出差、采购都可不留凭据。不同费用项目需防止重复扣减。
三、约定金额的调整仍需协商
条文允许报酬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增减。资产规模或工作变化可以成为谈判事实,却不会让受托人自动取得单方提价权。需要调整时,说明管理内容、期间、计费方法及与受益人支付的关系,依法取得明确同意并保留文件。
涉及未成年人、监护或利益冲突,应依法审查相关主体能否代表及是否符合被保护者利益,不能让收款人同时替所有人签同意。文件解释有争议时,也不宜先将全部应付生活费扣住,迫使家属接受新价格。
四、造成损失后报酬还有限制
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信托目的处分或违背职责、处理不当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在恢复原状或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不是任何投资短期下跌都当然属于受托人失职,应核职责、实际行为、过错和损失联系。
但确有相关违法失职,也不能以合同写了固定收费就完全排除该限制。需要返还、恢复、赔偿或暂停给付的,分别说明依据和范围,不将争议自动扩大成全部信托当然终止或者亲属即可强行接管。
五、将三本账分开核对
荣昌家庭可以分别列信托资产和收益、真实事务支出、报酬约定及已扣款,附每笔依据。先要求解释与核对,再依法提出返还、补付或其他请求,保留原始记录,不公开无关隐私。能够分清钱是用于孩子、为事务垫付,还是付给管理人的劳动报酬,才有条件判断哪些可以扣、需要谁同意及应当怎样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