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必沿用合同名称,但应保障就关键问题辩论
一方按买卖合同起诉,庭审中法院根据实际履行,认为争议可能属于其他合同关系,能否不让双方回应便直接据此裁判?合同名称不是唯一依据,但改变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可能影响请求、举证责任和返还赔偿,需要依法处理。
民事证据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关系性质或行为效力与法院依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应将其作为焦点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和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充分辩论的,属于例外。不能把每个措辞变化都称为突袭,也不能以法院懂法为由省略有实际影响的争点审理。
先说明拟认定怎样影响本案请求
应核原诉状究竟主张付款、交付、返还还是损失,新的性质判断会怎样改变责任基础及需要证明的事实。不能只坚持合同封面标题,也不宜在还没有查清实际交易时,先编造另一套相反事实迎合法庭提问。
可提交真实合同、往来、资金和交付记录,围绕关系性质与效力分别陈述。例如付款是货款还是其他合法安排,应由真实权利义务说明;名称变化不当然决定哪一方胜诉,也不能据此将未参加诉讼的人直接判为责任主体。
因审理情况需要变更诉请,规则保留了机会
存在第五十三条前款情形时,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准许,并可根据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变更不是只改起诉状标题,应写清原请求、拟变更内容、事实和依据,交代与同一争议的联系及已受偿部分。
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属于法院依具体情况处理,不能自行宣布从提出变更之日开始所有期限重新计算。增加金额、反诉、其他新请求是否符合受理和费用要求,也应按相应规则核查;第五十三条不提供将所有不相关纠纷加入本案的通行证。
对方也应获得针对变化作出回应的条件
新的请求或证据会影响对方抗辩的,应依法听取意见,不能用突然变更迫使对方立即接受未见过的计算。可请求明确争点、待证事实和相应补证安排,并保留提交、送达及法庭处理记录。
这与二审准备判付违约金时是否释明请求调低,有不同条文和条件,不能用其中一个替代另一项全部程序。法律关系性质、行为效力、诉请和金额应彼此对应。最终要形成明确可审的请求及双方充分回应的记录,而非只争论法院用了哪个名词,也不因有变更机会就省略起诉前应完成的真实关系和证据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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