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委托拍卖成交后,拍卖企业按成交价百分之五分别向卖方和买方开账单,声称法律规定只能这样收费。拍卖法第五十六条先允许约定比例,对没有约定的成交拍卖规定的是各方不超过百分之五,而非每方固定收足。拍卖性质、约定、计费基数和实际收费应逐项核实。
一、先看真实收费约定
第五十六条允许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约定佣金比例。应读委托合同、竞买规则、成交确认和有效补充,查明确认了哪一方、什么比例、基数及支付期限。只有一方与拍卖人约定,不宜未经分析直接认作另一方也同意全部内容。
佣金与标的价款、保管费、依法发生的其他费用不是同一项目,不能将所有付款统一叫成交款便不列明。对预先拟定的条款,也应依法核提示说明和效力,不仅以已经参加拍卖就推定知悉任何未提供的收费版本。
二、未约定时是不超过而非固定百分之五
条文规定,未约定比例而成交的,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并按与成交价成反比原则确定。各收取解决两方分别收费的边界,不是两方合计五,也不意味着任何成交金额都应自动各收满五。
应要求说明采用比例和具体计算,核与成交价对应。佣金算法应符合真实制度和约定,不能直接把估价、保留价或事后主张的市场价代成交价。本文不提供所谓荣昌行业统一报价,也不把某一次协商比例当成所有企业法定标准。
三、特定法定处置另有规则
拍卖法第五十七条对第九条所指法定处置物品的佣金有专门规定,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等事项也应核其制度。不能仅凭拍卖页面上有国家机关名称,就把普通商业拍卖双方佣金照搬过去,或者反过来用特殊处置规则否定所有私人委托约定。
确认谁组织、依据什么程序和所拍标的性质,是选择收费条款的起点。拍卖师个人、经营企业和网络平台可能承担不同角色,不能只凭最终收款码判断所有费用归谁以及适用哪一种上限。
四、未成交费用与成交佣金不能混算
第五十六条还规定未成交时,向委托人收约定费用,未约定的收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不能没有成交却直接按预估成交价套默认佣金,也不能认为未成交一切真实支出均当然归零。
成交后买受人违约再拍,与最初未成交不同,依法有相应佣金和差价规则。结算须对应每次行为、已付和真实损失,避免同一笔佣金重复收取。对超出合法范围的佣金,第六十六条规定返还超收部分,具体范围应按实际情况核算。
五、把两方收费分别做账
荣昌企业可列拍卖性质、每方约定、成交价、比例、其他项目、已付和异议,附原始规则、确认及付款记录。先要求解释和核对,再依法主张返还或处理,不因佣金有争议便擅自毁损拍品或拒绝一切独立到期义务。清楚的收费依据,比一句法律就是五个点更能说明该付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