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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昌饲料赊销捆绑生猪回购,买卖双方不能按约收猪时怎样清算两份合同

赊购饲料时约定以后由供货方收购生猪,并从收猪款中扣除饲料款,后来无法按约收猪,不能简单把两份合同全部作废,也不能只追饲料款而忽略回购义务。荣昌养殖户与经营者应先核对谁供饲料、谁承诺收猪,两项交易是否由同一主体承担,以及价款何时到期、如何抵扣。

“介绍收猪”与“自己回购”要分清

宣传说有合作收购渠道,不当然等于供货方承诺无条件回购。核对合同文字、销售人员授权、聊天和既往结算,看是否明确收购主体、数量、质量、交付时间和价格规则。两个关联企业分别签约,也不能仅因老板相同就视为同一个债务主体。

若第三方负责收购,三方是否对饲料款的代扣、转付或债务承担作了有效约定,应另行查明。养殖户不能当然以对收购公司的债权抵销欠饲料公司的款项;供货方也不宜只凭内部安排宣称自己的回购承诺已由别人接手。

先找合同之间真正的联动条款

有的合同将饲料款支付与生猪交付挂钩,有的仅提供一种结算便利。前者可能涉及先后履行及对待给付,后者则未必改变饲料债务到期日。能否拒绝支付、暂停履行或解除,应根据具体条款及法定条件判断,不是任何一项发生争议都可以无限期扣住另一项全部款项。

因检疫、约定质量不达标或交付条件不具备而不能收购,与收购方单纯因价格下跌拒收不同。相关证明应依法取得并保存,不能通过隐瞒动物检疫等要求实现交付。

收购迟延时,减少扩大损失

书面通知对方按约验收和收购,明确对应批次、数量及合理履行期限,并记录其回应。继续饲养产生的费用、重量变化、价格波动和替代销售损失,需要分别证明与违约的关系。不是所有养殖成本增加都应由收购方承担,也不能任由损失扩大后要求全额赔偿。

确需转售时,先核对合同解除、货物处分和相关合规条件,保留询价、交易、检疫及运输等凭证。替代销售价格应与同类、同期、同条件比较,不宜拿不同品种或完全不同交付条件的最高报价作为损失基准。

清算时建议列成两张账再连接

饲料账生猪收购账
每批饲料数量、单价、验收及退货约定与实际交付数量、质量及计价
已支付、已抵扣和仍欠金额已付收购款、待付金额和实际转售款
到期日及约定逾期责任迟延收购的可证明损失及减损费用

在两张账之间标明每一次已经有效完成的抵扣,避免重复扣款。存在抵销条件争议时,依法作出相应意思表示或通过协议明确,不能只在自己财务账上改一个数字。最终结算还应说明担保、利息和未交批次如何处理,让清算结果能对应两项交易各自的事实。

依据与延伸阅读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