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有对某事项进行表决,却制作了一份“全体同意”的股东会记录,应请求撤销还是确认不成立?需要核实是否真的形成决定、是否依法存在无需开会的书面一致决定,以及争议属于内容、程序还是成立基础。荣昌股东不能把所有决议问题都套入同一种诉请。
没开会不一定等于没有合法决定
现行公司法允许符合法定条件的全体股东书面一致同意,直接作出决定而不召开股东会。真正的全体书面一致,与有人代填全票记录、并未获得股东真实同意,不是同一事实。先核查文件原件、签署、授权和形成过程,不仅看标题写的是“决议”还是“记录”。
签名可能只确认收到通知、出席或核对文字,未必表示赞成全部事项;也可能确实在合法书面决定上同意。应结合文书和证据判断,不能让公司单方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解释。
三条审查路径各有对象
公司法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分别涉及无效、可撤销和不成立等情形。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召集或表决程序违反相关规则,以及根本没有召开、表决或未达到法定成立要求,证明对象不同。轻微瑕疵、未实质影响决定等,也应按法定规则区分,不能看见一点错误就全部推翻。
| 事项 | 应保存的材料 | 要回答的问题 |
|---|---|---|
| 形成事实 | 通知、出席、投票、原始签名与授权 | 是否真实形成相应决定 |
| 程序规则 | 法律、章程、召集和表决方式 | 是否违反程序及影响如何 |
| 内容后果 | 决定全文、执行及对外交易 | 是否涉及内容违法或其他权利 |
撤销请求有相应期限;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等情形,现行公司法也规定了相应起算和最长期间。应根据真实通知、知悉和决议时间立即核对,不能因讨论诉请类型而放任期限经过。
纠正内部记录不等于抹去全部外部交易
根据不成立或其他效力问题提出请求后,对公司登记和已发生交易的处理仍要依法分析。公司依据有关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关系,不能只因内部决议出现问题就当然全部否定。内部责任和对外保护应分别说明。
荣昌股东可先提交“事项、是否参与、签名用途、表决结果及执行状态”对照表。公司如确有记录错误,应如实留存原件并依法纠正,不通过补造会议、倒签同意修补历史。把是否形成决定先查清,再选准确诉请,才能减少在错误程序里反复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