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个人欠债被执行,公司准备给他分红,但又发现他欠公司一笔借款,于是想先在账上冲掉。能否这样做,不能只看两边金额相等。应先核实分红债权是否已经形成、公司借款是否真实到期,以及法院冻结的是股权还是具体收益、相关文书何时送达。
公司有利润,不等于股东已有到期分红债权
核查合法有效的利润分配决议、金额、股东范围和支付期限,并考虑法定利润分配条件。尚未形成具体分配请求,与已经决定某日支付某笔分红,法律状态不同。公司不能为了抵销方便,先虚构一份分红决议;也不能在已形成债务后任意改账,声称从未发生分配。
公司对股东的借款同样需要合同、实际出借、还款和到期证据。财务科目写“其他应收款”,不当然证明股东个人已经欠下同等金额的到期借款,可能还涉及备用金、报销或其他性质。
普通抵销条件与冻结后的限制分别审查
民法典对互负同种类债务的抵销规定了条件和通知要求,依法或依约不得抵销的情形也应排除。不能仅由会计在内部记一笔分录,就认为已经完成对外有效的抵销。债权真实性、到期时间、通知到达及是否损害第三人权益,都可能成为争点。
若相关收益已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公司不得私下向股东支付或者变相支付。对冻结后提出的抵销,应向执行法院如实说明原债权与抵销事实,依法审查是否能够对抗相应执行措施,而不是自行宣布“抵完了,所以没有钱可执行”。
把三个时间点和两类文书列清
时间点包括公司对股东债权形成及到期、分红债权形成及到期、冻结文书送达或抵销通知到达。文书则包括具体冻结裁定、协助执行要求,以及公司主张债权和抵销的材料。只比较签署日期而忽略真实性和实际履行,也可能造成错误。
荣昌公司接到文书后,应核对收益范围、金额和到期通知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股权执行的规定明确了冻结股息、红利等收益后的通知与支付要求;公司擅自支付或变相支付,并不当然免除其向法院支付该收益的义务。不能把只冻结股权和另行冻结到期收益简单混成同一文件。
存在争议,通过相应程序提出
公司认为分红尚未到期、不存在或已经在合法条件下清偿、抵销,应在适用程序和期限内提交具体异议及证据。借款争议需要另行解决的,依法处理;不应倒签协议、虚构往来、改变付款名目来回避执行。股东与公司关系密切,也不意味着二者财产可以自由混同。
对于无争议且依法应履行的协助事项,及时办理并保留回执。将自身债权主张与法院协助义务分别列明,可以减少企业因股东个人纠纷额外承担责任,也避免内部结算被误当作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当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