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已经请律师和会计师到场,公司当天只开放一部分资料,剩余材料要求下次再查,二次进场费由谁付?荣昌股东应分别处理两个问题:自己与专业机构约定了怎样的服务范围;公司是否存在不当阻碍查阅、并应对额外损失承担责任。二者不能直接画等号。
先记录第一次究竟完成了什么
到场日期、实际开放时间、提供的年度和资料类型、缺失清单、是否允许依法查阅及受限原因,最好形成现场记录。公司解释需要调取旧档、第三方账册或分批整理时,应要求说明范围和可提供时间;单纯口头说“以后再来”不利于确认履行状态。
已经生效的裁判对查阅范围、地点、方式有安排的,优先按裁判执行;没有裁判的,应依据公司法及具体请求依法落实。不能因为愿意自费第二次到场,就当然认可公司任意限制查阅,也不应超出有权查阅的资料范围要求无限开放。
律师与会计师的工作可以相互衔接
| 服务 | 可在委托中明确的工作 |
|---|---|
| 律师工作 | 核对请求与权限、协商查阅安排、记录限制、评估后续法律措施 |
| 会计师工作 | 在授权范围内核对账簿凭证、整理财务疑点及专业分析 |
| 共同事项 | 资料目录、保密安排、现场时间和成果交接 |
一般查阅服务不当然等于全面审计,律师也不能仅凭看过几页凭证就保证不存在财务问题。需要审计、鉴证或专项调查的,应明确专业标准、材料条件和另行委托范围。
二次进场费最好预设触发条件
可以约定基础费用包含一次或一定小时现场工作,因资料分批开放需要再次到场时如何收费,现场人员是否必须两类专业人士同时参加。对仅需会计师核对数字、无需重复处理法律事项的任务,可协商合理人员配置;需要律师处理持续阻碍或新争议时,再明确新增工作。
费用还应区分必要差旅、等待时间、取消预约和补充书面意见。公司临时通知无法查阅时,是否已经发生不可退费用,应有凭证。不能仅因第二次到场就重复收取第一阶段全部服务费,也不能要求专业机构在原合同范围外无限期免费跟进。
能否要求公司承担额外费用
由股东先行支付,不等于公司永远无需承担;但公司分批提供资料,也不自动使所有专业费用都成为可赔偿损失。需要核对公司行为是否违反法定义务、是否确实导致额外必要支出、费用是否合理以及相应请求依据。
准备主张时,保留首次预约、缺失清单、催告、第二次安排、服务合同和实际付款凭证。后续知情权诉讼、执行或损失请求属于什么委托阶段,要与专业机构另外说清。不要把尚未确定的赔偿请求提前当作公司已经负担的账款。
查阅资料含有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内容时,律师、会计师及委托人应依法履行相应保护义务。为减少进场次数,可以协商合法的资料准备与核对方式,但不能以节约费用为由要求越权复制、公开或使用受限制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