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该地上房屋开展营利出租,不能只因自己是房屋所有人,就认定全部租金均可不加区分地自行留存。《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对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的上缴国家作了规定。是否适用,应先核权利来源、真实用途和出租性质,而不是直接套用普通出让土地上的租金处理。
先确认确属划拨土地上的营利出租
房屋位置、所有权人、土地取得方式和实际出租安排,应以权属、划拨及有关文件核实。单位名称中有国有或者事业字样,不单独证明每处房屋都在划拨土地上;一般租约期限较短,也不决定其是否具有营利目的。
本条针对房屋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出租划拨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单纯转让房地产、承包集体土地或者普通代管房屋,不可只因都有土地收益便适用同一条。拟改变用途、经营条件或其他依法需审批的,还应另行核查,不能把缴纳某笔款项说成全部手续已被批准。
上缴对象不是未经核算的全部租金
第五十六条指向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并不是直接将所有房屋租金一律上缴,也没有在该条为全国每类房屋规定一个统一比例。具体办法依国务院规定办理,应向有权主管部门核实适用依据、核定和办理要求,不随意引用别地旧比例作本项目结果。
需要核对实际房屋、租期、租金及相关收益资料,区别经纪服务、物业、设施等不同款项。自行在合同中换个收费名称,不会当然消除真实土地收益;把所有收款直接叫土地收益,也可能混淆应当依法分别判断的项目。
租约内部分担不能自行约束国家管理要求
房东与承租人可能约定租价包含什么、某些合法支出如何分担,但不能仅靠租约写全部由租客负责,就对外宣布房屋所有权人已经没有本条涉及的义务。谁依法应办理、具体金额和双方内部如何结算,需要分层核查。
承租人支付过一笔代缴款,也应取得可核验的依据和凭证,说明对应房屋、期间和项目,避免重复收取。不能凭房东一张自制表便认定主管部门已经核准;有争议时,实际税费、土地收益及租金余额也不应混成一个无法复核的总数。
出租前核清要求,争议后依文书分别处理
荣昌有关房屋出租方可准备权属和划拨文件、批准用途、现有租约及收款资料,向有权机关核对是否适用、如何办理及需要补充什么。不能因多年未收到通知,就自行保证以后永远无须处理;也不宜只见相关条文便倒推所有历史租赁合同当然无效。
对核定或处理文书有异议,应围绕对象、期间、事实和适用依据依法提出,及时核对救济途径。律师可以帮助区分行政要求与租赁合同结算,不能代主管机关随意制定一个土地收益数额。把土地性质与租金构成说明白,才有条件形成真实、可履行的出租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