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土地的所有人把自然形成的流水全部截住,认为水只要经过自己地块,就可以拒绝下游使用。土地权利并不意味着可以忽略相邻用水规则。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要求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便利,对自然流水应合理分配,排放还要尊重自然流向。
先确认究竟是什么水流
争议中的水可能是自然溪流、山坡降雨形成的径流,也可能是人工灌溉渠道、生活污水或企业加工排水。来源不同,适用的管理规范及民事义务可能不同。不能只见水从上游流来,就认为下游对任何新增污染水都有无条件接纳义务。
查清原有地貌、正常流路、取排水设施及近期改变,必要时借助测绘、历史影像和专业意见。一次暴雨造成的临时积水,与长期稳定自然流水也要区分。涉及河道、水资源利用或防洪管理时,还应依相应法律和主管部门要求处理,不能用相邻关系代替依法需要的许可。
合理分配不等于先占先得
第二百九十条没有把自然流水全部赋予最上游土地权利人。各方应结合实际用水需要、既有利用、季节水量和可行方案合理协调。上游自行堵截到下游完全无法正常使用,不能仅以设施建在自己地内就排除审查。
下游同样不能要求无视上游必要生产生活。合理分配不是任何一方单方面报一个最大需水量,便要求其他人全部让路。正常年份与枯水期情况不同,可考虑有依据的时段、流量或调节方案,但不能私自改变公共设施或者损害其他未参加协商的相邻权利人。
排放尊重自然流向仍有损害边界
沿原有自然流向排水,与人为将几处水流集中、抬高水位或改道冲向邻地,不是同一事实。原先少量分散水流经新修硬化设施集中后造成冲刷,仍需具体判断改变行为及损害关联,不能简单说水本来就会往低处走。
第二百九十六条要求因用水、排水等利用相邻不动产时尽量避免损害。因此,有必要便利并不等于可以不管设施维护、渗漏和施工恢复。涉及安全风险时,应先依法采取合理防护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不通过夜间挖堤、堵管、放水等方式自行报复。
让解决方案可以核验和执行
荣昌相邻地块发生争议,可以分别记录原水路、实际截流位置、受影响范围及农作物等具体损失。提出排除妨碍、恢复合理排水或赔偿时,应把请求与真实改变对应,避免只提交水漫进田地的一张照片就要求所有上游住户共同赔偿。
通过协商、调解确定方案的,写明设施位置、启闭时间、维护分工、异常水情联系及恢复标准,并留存现场图。若始终不能达成一致,依法请求处理。可落地的成果应是一条兼顾双方必要利用、减少损害的具体安排,而不是把所有权三个字当作停止讨论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