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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境外生产成本估价,海关能不经生产商同意直接到工厂查账吗

计算价格估价不只是一张材料成本加加工费的表。第二十五条包括料件及加工费用、向境内销售同等级或同种类货物通常利润和一般费用,以及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运保等法定项目。成本数据在境外,亦不使核实条件自动消失。

境外核实有明确程序条件

条文规定,海关征得境外生产商同意,并提前通知有关国家或地区政府后,可以在境外核实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进口企业愿意配合,不等于它能够替独立境外生产商作出同意;国内报关代理的一封邮件,也不能直接代替生产商真实意思和法定通知。

这不表示生产商不同意核实,企业就可以要求海关无条件接受其成本数字。具体估价应继续依法处理真实数据和可用方法,不能以商业秘密为由既拒绝关键资料,又宣称一份成本汇总必然有约束力。保密要求与提供真实材料,应按适用规则分别落实。

账目口径须对应生产国会计原则

第二十五条要求确定有关价值和费用时,使用与生产国或地区公认会计原则一致的方法。境内企业内部利润预算或投标成本,不当然就是境外生产商的合格生产账。还应避免漏掉通常利润、一般费用和法定运保,或用同一费用名称重复计入。

綦江采购企业可在交易前与生产商确认可依法提供的成本范围、联系人、保密和核实配合安排;实际发生境外核查时保存同意及通知材料。本文不创设中国机关可任意进入境外工厂的权限,也不将该程序写为所有进口价格都必须境外核查,具体是否采用计算法仍须符合方法顺序和数据条件。

依据:[213号原文](https://fgw.sh.gov.cn/ys-gjmy-1.1.1.1.1/20240206/db04a0e249b042b0a9dfd555f84940be.html)第25条,按[273号令](https://zj.singlewindow.cn/detail/article/2024_4/10_31/1730449721076_1.shtml)第二十二项修正后适用,现名《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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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