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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原料在境内加工后才卖出,还能依法采用倒扣价格估价吗

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货物没有按进口时状态在境内销售,并不意味着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研究倒扣价格。第二十四条允许依纳税人要求,在符合第二十三条其他条件时,使用进一步加工后的货物销售价格确定,但须同时扣除加工增值额。

这是有条件的申请路径

先核是否确实缺少按进口状态销售的相应货物,再说明加工后销售事实。不能已有符合条件的原状态销售,却为了取得较低结果,任意改用另一种加工成品报价。除进口状态这一项依法变通外,时间、第一销售环节、无特殊关系买方及最大合计销售量价格等其余条件仍应核。

加工后的销售价格不是可直接当作进口料件价格。加工增值额要按与加工成本有关的客观量化数据、行业公认标准、计算方法和惯例核算;还要按条文处理通常利润一般费用、起卸后运保和相应税费等应扣项目。不能让同一加工成本在不同栏目重复扣除。

让原料、成品、加工与销售能够互相对应

綦江加工进口企业可准备原料批次与成品去向、生产加工记录、成本分配、销售对象及数量价格资料,并说明采用的会计原则。无法准确区分进口货物和其他投入的,应提出实际缺口,而不是先倒推一个希望得到的计税价格再拼成本表。

该方法不改变其他估价方法的法定顺序,也不是所有深加工商品都当然能够倒扣。是否满足条件应由具体材料支持;合同销售毛利与海关规定的扣除项目并非天然相同。结论应明确申请哪种路径、已有数据和待核条件,而非承诺加工后一定能少缴税。

依据:[213号原文](https://fgw.sh.gov.cn/ys-gjmy-1.1.1.1.1/20240206/db04a0e249b042b0a9dfd555f84940be.html)第23、24条,按[273号令](https://zj.singlewindow.cn/detail/article/2024_4/10_31/1730449721076_1.shtml)第二十二项修正后适用,现名《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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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