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对广告中只宣传产品名称的情形,规定不再对其内容进行审查。它没有把原本不得发布广告的产品改为可广告,也没有取消处方药等产品的媒介限制。“不再审内容”和“可以在任何地方发布”不能互相替换。
先核产品是否属于禁发范围
第二十一条列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及戒毒治疗药械、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以及依法停止或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有关产品等不得发布广告。属于禁止情形的,不能删去功能说明后只留名称,便主张因为只写产品名称无需审查而合法。
非禁发的处方药和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也仍受第二十二条专业刊物发布规则限制。拟用名称海报、品牌活动或公众号内容时,应核产品类别、名称属性、实际传播媒介及内容目的,不通过把“药品宣传”改叫“品牌露出”直接跳过判断。
名称之外是否仍有实质宣传内容
只宣传名称应据整个广告核查,不只看正文第一行。附上适应症图标、疗效暗示、比较语或购买诱导信息后,不能仅因文案主体是名称,就继续使用这一例外。药品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属于条文明示范围,但不因此覆盖任意口号。
綦江企业宜先形成产品禁限广告核对表,再判断具体版本是否确实仅名称及是否适用内容审查例外。不要让设计公司先大范围投放,事后再用“无功效文字”解释全部宣传。本文不提供针对处方药的规避方案,依法核禁限范围和实际广告事实,是选择不发布、调整渠道或依法申请的前提。
依据:[总局令第21号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4ca076ac0eeb4a9e9204e0cee26e359b.html)第21、22、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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