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采用最高法公开案例,非本所承办。2022年6月,也门商人哈某向广州公司订购总价25余万美元、重30吨的实心管式制冰机,合同明确压缩机、电磁阀、膨胀阀品牌型号,以及制冰规格、产能、能耗。验收时,买方认为部分部件及运行参数不符而拒收、要求退款;卖方认为合格,要求付款提货。双方诉讼请求相反,不能仅凭设备已经制成判断谁必须接受。
争执先落到中立可质证的专业事实
南沙片区法院启动司法鉴定,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意见,并安排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询问。其作用是减少技术事实认识差距,不是用一张报告替当事人作和解决定。合同约定品牌、性能指标和实际设备应分别对应,生产方自行出具“已检测合格”也不能自动替代诉讼中依法形成、接受质证的专业意见。
公开案例没有披露每个指标的鉴定数值,以及是否已最终判定足以解除合同;本文不将买方提出的双倍返还定金、退货款和损失请求写成全部获判。鉴定支持何种技术事实,与法律上请求是否成立,应分开处理。
促进理解和评估风险,不是两次重复劝说
也门籍调解员熟悉两国国情与外贸实践,以阿拉伯语解释中国司法和调解程序;中方调解员则结合事实、法律和交易惯例评估诉讼成本、履约风险及损失。法院将促进沟通、风险评估和鉴定相结合,促成双方自愿调解,签约次日履行完毕。
綦江设备出口企业可准备合同技术附件、版本变更、验收及测试原始资料,并将技术争点和各项法律请求逐项对应。跨语言协商须让当事人真正理解方案,不能由翻译人员擅自替其放弃请求,也不把调解员评估当作法院必然判决。
本案未公开最终和解金额、案号及完整调解日期,均不补造。可借鉴的是先固定技术事实、再分别处理沟通与风险;不能据一次成功结果保证所有不符参数设备都可无条件退货或一天调解完成。
公开来源:[最高法第三批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97661.html)第4案,2026年4月16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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