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农业农村部门委托、实验也测出更多差异,报告是否就当然可作为司法鉴定意见推翻原品种同一性证据?最高法NP0**玉米亲本案,将单方检测报告性质、加测启动顺序和送检可验证性一并审查。本文依据官方完整案例摘要,非本所承办,不提供育种或制种技术方案。
两类报告和真实裁判结果
恒某公司依法获得利某公司相应独家推广、生产经营授权,公证取证送检后,四份报告比较四十核心位点,仅差一处。金某公司提交县农业农村局委托形成的2994号报告,对核心外单方指定五个位点检测,有四处差异。一审(2023)甘01知民初60号于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驳诉。
最高法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2024)最高法知民终337号改判,认定相应侵权,判停止、对有关种子消灭活性及通知承诺等具体措施,并支持经济损失53347163.1元、合理费用200000元。金额与履行措施来自本案,不是任何品种侵权的统一报价或赔偿标准;公开遮蔽的品种和公司名称不还原。
行政调查委托不自动补齐司法证明前提
该县部门同一天同时委托核心检测与扩展检测,核心结果尚未形成,就不存在已知差异小于但接近临界值后再决定加测的前提。加测点由一方提供、未采用标准方法,也缺少公认标记及与表型强关联的科学证据。
法院还说明,当事人自行委托报告属于支持其主张的私文书证,并非自然取得法院委托鉴定意见的地位,应更严格审查。机构人员专业性、送检材料真实性、来源提取保管移交链、技术方法与数据可靠性均要核,而不是只看抬头有部门或差异数量更多。
綦江当事人可分别整理核心报告先后、谁选择位点、委托链与样品链、科学公认性及报告证明目的。行政调查背景下同步单方委托的检测,需要核查启动加测的程序前提和报告本身的证据性质,不能因差异点更多便自动排除原有证据。原案援引植物新品种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其他种子法及时间适用亦须按具体行为核查。
公开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本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完整五页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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